日照市一男子实名举报莒县法院无视关键证据 涉嫌“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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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涂兴涛先生求助媒体称:莒县人民法院在2020年10月审理其与前妻何中征离婚一案中,无视其提供的前妻何中征在离婚诉讼期间利用担任莒县广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便恶意转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判决不公,涉嫌“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其多年来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未果。无奈之下,涂兴涛先生希望通过媒体的呼吁和报道,能够引起日照市监察委、日照市政法委、日照市检察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莒县县委主要领导的重视,对莒县人民法院“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问题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替他讨还一个公道。他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事情经过:2011年,涂兴涛与妻子何中征成立莒县广恒商贸有限公司,两人各占50%股份,妻子何中征担任莒县广恒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伊利奶粉在该地区的总代理商。 涂兴涛与妻子何中征因为感情不和,涂兴涛于2018年8月1日、2019年3月11日两次向莒县法院起诉离婚。 在离婚诉讼期间,何中征利用担任莒县广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恒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用广恒公司的账户曾分别于2018年11月5日向蒋伟民账户转账24万元,2018年12月6日向蒋伟民账户转账36万元,以上共计60万元。在36万元转账回单中记载:付款方广恒公司,收款人蒋伟民,转账金额36万元,备注:借的款,还给蒋伟民款。24万元转账回单记载:付款方广恒公司,收款方蒋伟民,转账金额24万元,备注:还款,在还款后另行用黑色签字笔添写“给涂兴涛”。
对于上述两笔共计60万元的转款,何中征在法庭上的陈述为:因公司经营需要,何中征多次向其哥哥何中敬借款用于公司进货,等公司货款到账再还给何中敬,在某次还款过程中,何中敬陈述其拖欠蒋伟民恒温库和收苹果的钱,要求何中征直接转账给蒋伟民,在进行转账时也进行了相应备注,故涉案60万元并非蒋伟民向何中征或广恒公司的借款。在何中征与涂兴涛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对公司账目进行了清算,此后才进行的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一系列变更登记。为证实自己的主张,何中征提交了其名下工商银行尾号为4835 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该流水载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何中征多次收到李英娜(何中征哥哥何中敬之配偶)、何中敬转账,分别为:10月9日50 000元、50000元、50000元、10000元,10月 23 日 192000元,10月29日50000 元、240000元,11月12日230000元、1300元,11月24日11565元。 根据何中征提供的转账流水不难看出,其收到李英娜(何中征哥哥何中敬之配偶)、何史敬转账的时间是在涂兴涛提起离婚诉讼之后,何中征也没有提供收到这些钱后用于公司经营的证据和去向;并且其在给蒋伟民的转款备注是还借款,而在法庭的供述则是其哥哥欠蒋伟民的钱,其代为支付的,供述前后矛盾。据此可以认定何中征具有在离婚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 令涂兴涛感到不解的是,莒县人民法院面对涂兴涛以及代理律师对何中征以上行为提出的质疑,并没有对何中征收到的李英娜(何中征哥哥何中敬之配偶)、何史敬转款用途和去向进行调查,直接采取了无视的态度就直接作出对涂兴涛不利的判决。 经涂兴涛咨询多位法学专家得知,莒县法院的上述行为法院已经涉嫌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第一、在本案中,原告涂兴涛已履行初步举证责任。原告涂兴涛提供了明确、具体、可查证的证据线索,要求对何中征收到的李英娜(何中征哥哥何中敬之配偶)、何中敬转款用途和去向进行调查。 第二、并且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视。对于这类明确的调查申请,法院未说明理由或理由明显不合理即予以拒绝或者无视。 第三、该证据对案件结果有实质性影响。被申请调查的证据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比例,属于案件核心事实。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也要求,裁判文书对诉讼各方的主张和证据均应作出分析回应,阐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律师以及法学专家认为,:判决必须建立在经过质证的证据基础上,并说明理由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保障。在这种情况下,莒县人民法院未能保障当事人基本的举证权利,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关键证据,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查(质证、认证)且未在判决书中说明任何采纳或不采纳理由的情况下,就直接作出判决,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通常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其作出的判决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上级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 更令涂兴涛感到愤怒的是,莒县人民法院对于双方都认定的财产,在判决书中也没有进行分配。何中征在庭审过程中也承认,其在2018年12月13日,将公司的车辆以及库存产品卖给了另外一家公司,共计878565元,这笔款打到其哥哥的账户上,何中征也没有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这明明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但是莒县人民法院并没有对此财产进行分配。 因此,莒县人民法院完全是“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虽然其多年来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但是均无果而终。无奈之下,涂兴涛先生希望通过媒体的呼吁和报道,能够引起日照市监察委、日照市政法委、日照市检察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莒县县委主要主要领导的重视,对莒县人民法院“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问题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替他讨还一个公道。他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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