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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企业董事长行贿法官120万内幕:“被告打点法官竟要原告买单”

发布时间:2026-03-28 20:41:46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摘要:大连中院执行局原副局长顾崧(上图左)现已服刑三年多时间,但有人质疑大连市相关部门对行贿人一一原大连市人大代表、宜华集团董事长苏跃升(上图右)的处罚过轻。更匪夷所思的是,大连法院、警方已查明苏跃升指使他人到最高法作假证而涉嫌妨碍作证罪,但大连各级法院明知苏跃升犯罪仍未按法律规定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而最早认定其犯罪行为的当地警方却以未有管辖权为由,让苏跃升逍遥法外至今。

  文|启文 谢林丝

  图|受访者提供

  导读

  “北首,一审管理费1275323.32元,二审管理费1530388元;福佳,一审管理费885132.98元,二审管理费885132.98元,再审管理费885132.98元,执行管理费590088.65元……”

  2019年12月底,从财务部部长林峰手中接过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宜华集团”)“打点各审法官”的6051198.91元扣款账单时,李春洋精神彻底崩溃了。

  这张由宜华集团财务人员无意流出的疑似“行贿法官账单”,牵扯到辽宁省多个审理宜华集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的法院。而宜华集团作为承包方,将上述“北首”“福佳”两项目的部分工程“转包”给李春洋施工。

  李春洋是大连市一施工队负责人,且一直挂靠在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宜华集团旗下,并长期以宜华集团六公司名义承接工程项目。2010年以来,宜华集团先后以“内部职工”名义将上述“北首”“福佳”两个工程项目转包给李春洋,工程验收后因承包方未履约支付剩余工程款,李春洋将宜华集团诉至各级法院,最终一一败诉。

  直到拿到这张疑似“行贿法官账单”后,作为原告的李春洋才明白,大连法院为何在后来的一审、二审、再审都判被告宜华集团胜诉。“而更为荒唐的是,被告早前打点给法官的行贿款竟然要原告买单。”李春洋表示,宜华集团最后未经他的同意,强行从原告工程款中划扣1985647.91元冲抵了上述疑似“行贿款”。

  “这些被强制打点给法官的工程款究竟行贿了谁?”李春洋一直在追问这个问题的答案。然而,时隔四年后的2023年9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了一则典型案例的文章,让这起事件中的一位关键人物——时任大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顾崧(如下图)浮出水面。相关报道显示,顾崧曾是大连中院新闻发言人、大连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曾被最高法授予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文章提到,“某市某人民法院原法官顾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77万余元,以受贿罪被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白鹿新闻经过多方权威渠道证实文中“顾某”系大连中院执行局原副局长顾崧,其上述受贿款中就有120万元来自宜华集团董事长、法人代表苏跃升。有媒体报道,前任大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明鹏早前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少有21名法官曾行贿过他。

  而行贿法官的苏跃升作为行业和地方知名民营企业家,其拥有诸多“光环”:他是大连市建筑业协会会长,辽宁省劳动模范,曾连任四届大连市人大代表,并于2009年9月被评为“辽宁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在顾崧案发后,苏跃升仍担任大连市人大代表、大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大连中院监督员等职务,直至2024年10月29日才因个人原因辞去相关职务。据知情人透露,苏跃升受顾崧受贿案的牵连,目前仅保留了行业协会会长一职。

  “从这张疑似行贿账单来看,这只是苏跃升行贿法官的冰山一角。”李春洋表示,因为有了已知的顾崧这名关键人物的干预,不少被大连中院审理他们(挂靠人)与宜华集团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被影响。但随着被苏跃升贿赂的法官落马,宜华集团打官司高胜诉率的“秘诀”也被逐渐揭开。

  白鹿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涉及宜华集团460余起民事案件中发现,其中大连中院法官“孙某某”在审理另一承包人高建平与宜华集团合同纠纷一案中,竟然作出了“一案两判”的罕见裁判。而更匪夷所思的是,大连法院、警方已查明苏跃升指使他人到最高法作假证而涉嫌妨碍作证罪,但大连各级法院明知苏跃升犯罪仍未按法律规定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而最早认定其犯罪行为的当地警方却以未有管辖权为由,让苏跃升逍遥法外至今。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当事人还通过法院调取到的银行流水发现宜华集团存在大量的频繁“倒账”现象,苏跃升由此还可能涉嫌逃税、洗钱、虚开发票以及帮助他人骗取银行贷款、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

  顾崧现今虽已服刑,但李春洋等人质疑相关部门对行贿人苏跃升的处罚过轻。不少法学专家认为,宜华集团的这一司法腐败事件,也隐约折射出当地法治生态方面的问题。其中仅苏跃升向顾崧行贿120万元一项,就完全符合行贿“3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应该依法以行贿罪及警方已查证的妨碍作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责。但当地有关部门仅对当事人辞去职务的“处分”,这样的“法外开恩”显然有损法律威严,更容易滋生腐败。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李春洋等人希望大连司法机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指示精神,坚定不移地深化反腐败斗争,真正做到“受贿行贿一起查”。

  【1】疑似“行贿法官账单”

  春节期间,北方明珠大连,阳光明媚,春意初现,最高气温升至12℃,市民趁着喜庆祥和的年味纷纷走出家门踏青访友,与街头两侧串挂的红灯笼交相辉映,构成了滨城一幅幅美丽的“浪漫之都”画卷。

  而李春洋从腊月二十三过小年开始,便一直把自己关在办公室里躲债,甚至除夕夜也不敢回家跟家人一起吃团圆饭。他不停地点上烟,吐着烟圈,留下了满屋缭绕的烟雾和一地散落的烟蒂。

  李春洋的公司坐落于大连市保税区海宁路15号宜华大厦十二楼(如下图),从电梯走出来,抬头就能看到对面屏风上挂着一块“大连宜华集团六公司”的金字招牌。

  正是因为这家公司,李春洋与宜华集团一直保持着千丝万缕的“挂靠关系”。李春洋说,自2005年认识宜华集团老板苏跃升开始,他一直借用宜华集团的资质承揽建设工程项目,期间宜华集团也会将自己承包的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施工。

  宜华集团成立于1995年,董事长、法人代表均为苏跃升。公开报道,宜华集团经过30多年的努力拼搏,从最早的三级建筑小企业发展成为而今国家一级资质的多元化集团公司,且连续多年入选大连市百强企业榜单,曾是中国建筑业80强品牌企业。

  工程挂靠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李春洋在不具备承揽工程资格的条件下,挂靠在宜华集团名下承揽工程项目,显然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李春洋向白鹿新闻透露,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性风险,宜华集团不仅要求他以六公司名义承接工程项目,还要求各挂靠项目需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为此,在苏跃升的建议下,他用工程款抵了宜华集团名下的宜华大厦十二楼一层作为六公司办公楼。

  据媒体报道,在建筑领域中,承包人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将承接的工程交由其他人施工的现象普遍存在,且由此引发的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亦占有较大比重,其中有的是假借内部承包之名,实施的却是转包、分包、挂靠的行为。作为大连市建筑业协会会长的苏跃升也曾在协会举办的一次“法律安全高层闭门讲座”中提到,“与建筑行业有关的纠纷主要有劳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些纠纷涉及的建设工程90%以上都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的行为(如下图)。”

  由此,李春洋与宜华集团合作的多起建筑工程引发了施工合同纠纷,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上述“北首”“福佳”两个工程项目。彼时,李春洋是这两个项目负责人。

  相关裁判文书载明,2010年3月,宜华集团(承包人)承建了北首光源科技(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下称“北首科技”)的“北首”产业基地项目。同年9月,宜华集团与大连恒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恒昇公司”)签订《福佳项目大化渣场北区C2地块项目土建总承包协议》。

  白鹿新闻注意到,宜华集团作为上述两个项目的总包方,先后以宜华集团六公司名义将涉案工程项目的部分工程以“内部承包”形式交给李春洋施工,并签订了《管理责任状》,约定涉案工程项目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管理费均按10%收取。

  工程完工验收后,由于总包方宜华集团拖欠施工人工程款,李春洋将对方诉至法庭。其中,负责北首项目一审的大连长兴岛经开区法院认为,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进行施工,属于分包合同关系,故双方签订的关于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管理责任状》无效。但因原告已履行了施工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参照《管理责任状》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李春洋不服,上诉至大连中院。但大连中院在审理中认为,李春洋借用宜华集团名义进行施工是内部承包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他们双方签订的《管理责任状》无效不当,应予以纠正。因此,二审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大连中院作为“福佳”项目诉讼的一、二审法院,均以“内部承包关系”等为由驳回了李春洋的诉讼请求。李春洋不服提出再审申请,辽宁省高院随后将该案发回重审,但大连中院重审后至今仍未宣判。

  败诉的现实,曾让家境并不富裕的李春洋感到“天要塌了”。然而事情到2019年12月却出现了“转机”。

  “这天我突然接到宜华集团财务部部长林峰的对账通知,要我过去‘下账’项目工程款。其中一张疑似行贿法官的扣款通知单让我感到无比震惊。”李春洋表示,由于这张疑似行贿账单的出现,意外透露出其屡屡败诉的玄机,从而让本文的开头一幕得以演绎。

  这张名为《2017年—2019年宜华公司扣款明细》表的记载尤为详细,且对每笔“扣款”的时间、事由、花销名目等都记录得非常清楚。其中,在2019年10月16日,备注“北首”项目最初被宜华集团扣除一审管理费为1275323.32元,二审管理费1530388元;2019年12月10日,备注“福佳”项目最初被扣除的一审、二审、再审管理费均为885132.98元,执行管理费590088.65元(如下图)。

  据表中数据,以上六项,共计6051198.91元。这些被扣款的管理费,涉及宜华集团与发包方在“北首”“福佳”两个项目上的合同纠纷官司,牵涉的诉讼法院有大连中院、辽宁省高院。

  对于宜华集团的这张疑似行贿账单的扣款依据,李春洋向白鹿新闻出具了《关于宜华公司扣款说明》。据该说明介绍,因发包方北首科技、恒昇公司欠付工程款,宜华集团分别起诉了这两家公司。2019年末案件审理完毕后,宜华集团财务部部长林峰告诉李春洋,“因为这两个工程打官司需要‘打点’各个法院的法官,而你(李春洋)作为这两个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理应承担全部‘打点’的费用。(如下图)”

  “我坚持反对。”看到林峰向他报销名单中的疑似“行贿款”时,李春洋才如梦初醒:“原来他(苏跃升)拿我的钱行贿法官,打赢了我们的官司!天下还有道理可讲?”

  “最后在不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从我账上扣了198万余元。”李春洋说,双方经过长达五个月协商无果后,2020年5月份,林峰在苏跃升的授权下,强行从他的上述两个项目工程款中扣除了1985647.91元冲抵疑似“行贿账单”中的部分行贿款,而这些被划扣的疑似“行贿款”是可以从宜华账面上查到的。

  白鹿新闻注意到,这张疑似行贿账单中原本划扣的“6051198.91”元被人用笔改成了“1985647.91”元。另外,还用笔附加扣了“律师费1300元、诉讼保全费2537.5元、代理费253750”。

  “账单上面的修改数据及附加费用都是林峰自己用笔改的。”从李春洋提供的多份涉及宜华集团的裁判文书及录音显示,林峰确实是宜华集团财务部部长,且这张疑似行贿账单确实真实存在。

  白鹿新闻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宜华集团起诉上述两发包方的时间都早于李春洋起诉宜华集团时间,且宜华集团在疑似行贿账单中的一审、二审诉讼中均以胜诉而告终。其中,大连中院是一审法院,辽宁省高院是二审法院。

  此外,白鹿新闻通过涉案当事人提供的宜华集团银行流水发现,2019年4月8日,宜华集团从其关联公司“大连宜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转入了10万元,用途显示为“福佳办案费”(如下图)。据了解,宜华地产的法人王青系苏跃升老婆。

  而上述判决文书也载明,如被告(宜华)所辩,其与恒昇公司间和解协议系经过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中多轮协商后达成,诉讼中产生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多项诉讼成本。白鹿新闻注意到,早在2021年6月1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一篇《签字权变交易筹码 严防工程款拨付贿随权集》评论文章中指出:工程建设领域点多面广、专业性强、资金体量大,是腐败问题易发高发领域。

  或许令林峰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原本“正常”划扣李春洋的工程款,却成了暴露老板苏跃升行贿的直接证据。

  【2】人大代表行贿法官120万

  由于这张疑似行贿账单未透露受贿人数及姓名,最终导致其中的受贿人至今成谜。

  为此,李春洋一直在寻找线索,试图从账单中发现一点内在联系,可惜没什么收获。

  然而,随着四年后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同步通报的一件“三堂会审”典型案件,令这个尘封多年的“沉默账单”开始浮出水面。

  2023年9月2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三堂会审” 栏目整版刊登了《所获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是否构成受贿》一文,文章介绍了曾任某市某人民法院法官顾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7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如下图)。

  2021年5月26日,大连市长海县纪委监委对顾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随后,顾某被开除党籍、公职。

  此案后交由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长海县法院审理。2023年2月21日,长海县法院对顾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5万元。

  大连法官“顾某”的受贿案虽未经媒体点名披露,但在大连市司法系统仍掀起轩然大波。白鹿新闻通过多方权威渠道求证,证实了文中的“顾某”系大连中院执行局原副局长兼执行一庭庭长顾崧。

  白鹿新闻注意到,该报的王牌栏目“三堂会审”通过访谈方式,采访了顾崧案的四名办案人员来解析顾崧受贿案。白鹿新闻联系上了其中一名办案人员,他说,顾崧审查时表示认罪悔罪,一审未上诉。然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并未找到这份应该已生效的判决书。

  据今年85岁的顾崧父母介绍,顾崧大学毕业后做过教师,还当过小学校长,后来通过朋友介绍考进了瓦房店法院,几年后调到大连中院工作。

  “我要是知道他(以后)能蹲监狱,我可不能叫他上法院工作。”顾父懊悔地说,现在顾崧已在辽宁盘锦一监狱服刑。“前些天,他妹妹和媳妇去看顾崧了,在里面不累,他这个人敞亮,跟谁都能合得来,在那里也不受气,领人教唱歌,帮人发菜。”

  在法律界,顾崧被认为是一名学者型法官。公开资料显示,他是法学博士,曾在《大连海事大学学报》、《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过文章,并出版过多部法学专著。时至今日,顾崧主编的法律书籍,仍然在网上有卖。

  2018年4月,时任大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顾崧作为新闻发言人介绍大连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暴风战役”攻坚计划。随后的2019年12月26日,他被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如下图)。

  “顾崧入选的关键词是:深入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有效组织开展执行专项行动,带头提升执行工作能力,推动大连市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的形成。”据辽宁日报消息,2016年至2018年期间,他办结执行实施案件57件,办结执行监督案件146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9.2亿余元,列大连市法院同类人员之首。2020年4月,大连市委政法委员会聘任顾崧为大连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

  但谁能想到,这样一个有口皆碑的“好法官”,背后却受贿了1177万元。但白鹿新闻通过搜索发现,顾崧的落马,大连市相关部门并没有按照惯例官宣此事,长海县法院也很低调审理此案。

  不过,好在2021年12月27日的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还是公开通报了免去顾崧的大连中院审判员职务的决定。据当年出席会议的一不具名人大代表透露,其实,顾崧早在2020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已被纪检部门带走审查。

  与顾崧相比,前任大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明鹏的大名却直接出现在全国各大媒体的报道中:早在顾崧落马前一年的2019年,张明鹏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他曾向20多名法官“卖官”,职位价码从5000元到80万元不等;此外,还有多名贪污受贿官员通过关系向张明鹏行贿,以求在受审时得到“关照”(如下图)。

  而与张明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顾崧的行贿对象多是商人、企业家。如前文中提到,2014年12月,顾某接受一家建筑公司老板李某的请托,向负责李某案件的审判法官及执行法官打招呼对其予以关照,使李某胜诉并顺利取得执行款。在案件诉讼和执行过程中,顾某因李某经济困难,主动借给李某70万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8年12月,顾某收受李某借偿还70万元之机额外给予的现金30万元。

  正是报道中出现的这则毫不起眼的案例,引起了李春洋的注意。根据这条线索,他通过办理顾崧案内部人员查证,发现顾崧受贿他人财物中就有来自宜华集团老板苏跃升的行贿。

  “这其中就包含这张疑似行贿账单中那笔59余万元的执行管理费。”李春洋告诉白鹿新闻,按照内部办案人员的说法,时任大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顾崧在接受苏跃升的请托后,为宜华集团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提供了帮助,共收受了苏跃升给予的120万元贿赂。

  白鹿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唯一公开的一条执行信息是,2018年7月5日,宜华集团(申请执行人)与大连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担任此执行案件的执行长便是顾崧(如下图)。该执行裁定书显示,“2018年4月23日,当事人双方在大连中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4170万的执行款项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0日履行完毕”。

  白鹿新闻通过多个权威渠道也证实到“苏跃升行贿法官顾崧120万元”之事。一位接近大连中院的知情人士表示,顾崧落马前是大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分管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所以他在宜华集团案件的执行中有很大的话语权。同时,顾崧作为中院的新闻发言人,也在法官中有不错的口碑和影响力。

  随着顾崧卷入宜华集团的“贿赂门”,这张疑似行贿账单中的其他受贿人是谁也备受关注。那么,除已知顾崧外的其他受贿者又是谁呢?

  李春洋等人希望大连市司法机关借此疑似“行贿账单”,挖出背后众多如顾崧等受贿者的腐败窝案。

  【3】行贿人为何未追刑责?

  苏跃升行贿法官顾崧的丑闻被曝光后,李春洋等人发现其并未因此受到影响,仍在大连市人大任职。

  此时的苏跃升是大连市人大代表、大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同时还以人大代表身份被大连中院聘任为特邀监督员。据公开资料,从2008年起到2024年10月止,苏跃升连续四届当选大连市人大代表,其前后两届分别当选为大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及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李春洋等人对触犯刑法的行贿人仍在岗极为不满。根据2016年4月18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追究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苏跃升为了在案子上获得胜诉帮助,他向法官顾崧行贿120万元,远远超出了两高《解释》中‘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纪监委应予立案调查。”著名刑辩专家、中央财经大学金融证券犯罪预防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范辰表示,人大代表若涉嫌行贿,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被“罢免”人大代表职务等后果。

  就苏跃升涉嫌犯罪之事,李春洋等人曾多次向大连市人大、纪委等相关部门实名举报后,大连市人大介入此事调查。“后来,他们一直没有回复我们,也一直不理睬我们。”

  这种沉默持续到2024年10月29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苏跃升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市人大代表职务,并接受终止代表资格;依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苏跃升的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也相应终止(如下图)。

  “但我们对这一处理结果并不理解”,看到这个辞职结果,李春洋等人感到很惊讶。他们纷纷质疑,大连市相关部门为啥未追究苏跃升刑责呢?苏跃升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真正原因又是什么?

  带着满腹疑问,李春洋等人又不断地上访人大、纪委、法院等部门,至今如石沉大海。2025年12月1日,白鹿新闻随李春洋的代理人前往大连市人大、大连中院等信访部门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均表示:“此事,我们没办法回答你们。”

  截至目前,官方并未对此事作出明确说明。据知情人透露,苏跃升因行贿顾崧的问题被发现后,他已辞去各种相关政府职务,目前仅保留了大连市建筑业协会会长一职。从最近的公开报道来看,苏跃升确实只以该协会会长的身份依然出席各种政府、商业等公众活动,安然无恙。

  顾崧服刑已经过去三年了,行贿人苏跃升至今仍未追究刑责。对于其中的原因,一篇题为《大连建筑协会会长苏跃升与法院之间咋这么多巧合?》的网络文章提到,“(2023)去年2月份,大连中院执行局局长顾菘被判了十年半的徒刑。调查中有办此案的内部人员告诉记者,此人受贿案子中,就有苏会长送去的120万,当时大连市纪委的一位领导极力主张要对苏会长一查到底,因知道这些年他在大连尤其司法系统与多人关系甚密,况且,这么大一个数目,大大地超过了行贿入刑的法律门槛。但是,没有人知道为什么,这位主张的领导还没有开始调查,却被调离了。(如下图)”但这一说法尚有待权威部门证实。

  那么,对于苏跃升的行贿行为,是该网开一面,还是该严惩不贷?范辰认为,法律对行贿行为有明确界定和严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解释》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而苏跃升的行贿金额120万元在“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本应模范严守法律规定,若涉嫌向法官行贿,将面临法律严惩。

  “行贿同样是犯罪,通常会被另案起诉。”宜春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邹建辉指出,如果宜华集团出具的那张疑似行贿账单一旦被查实,苏跃升还可能涉嫌单位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他将会被以单位行贿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

  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往往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

  行贿不查,受贿不止。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指出,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必须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同遏制,有效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空间,铲除不正之风和腐败滋长蔓延的土壤。

  “党的十九大和党的二十大都作出部署,要求‘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副主任肖培在2022年10月17日党的二十大新闻发布会上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行贿者围猎,受贿者权钱交易,这是腐败仍在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领导干部受贿关键在于党性变质、初心变色、权力变味,要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构建好亲清政商关系,让行贿受贿一起查成为常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行贿人员6.3万多人,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处行贿人员3.6万多人。

  从这些公开被查处行贿人员的数据中,重新点燃了李春洋等人的信心。他们坚信,苏跃升的行贿等犯罪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迟来的正义只是时间没到。

  【4】警方以管辖权为由放走疑犯

  白鹿新闻在大连调查时发现,苏跃升除了犯有行贿罪以外,还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多份判决书显示,当地警方、法院已查明,苏跃升个人还犯有妨碍作证罪。此案由大连华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农公司”)与宜华集团、曲寿安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引起,其中曲寿安是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2008年1月9日、3月6日,华农公司分别与宜华集团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由宜华承建了华农开发的金海华府地产项目。随后,工程项目由宜华集团第九公司曲寿安负责施工。合同履行中,华农公司向曲寿安支付了29800887元工程款,宜华集团又分六笔向华农返款2238.5万元,两者差额741.5887万元。

  由于三方相互倒账,结果导致宜华集团不予认可上述741.5887万元的差额款项。为此,华农公司将宜华集团、曲寿安起诉到大连市金州区法院,要求宜华集团、曲寿安共同退还多给的741.5887万元工程款。

  一审法院依据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2017年10月13日出具的《关于金州区法院移送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曲寿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初查材料情况》(以下简称《案情材料》),作出支持华农公司的判决。

  据《案情材料》内容记载:从初查材料看,曲寿安收到华农公司支付工程款为29800887元;收到宜华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35813305元,但曲寿安又从35813305元工程款中向华农公司转回19385000元,因此曲寿安实际进账共计46228305元。根据华农公司与宜华公司的陈述,曲寿安实际所干工程总造价约为5500万元左右,且曲寿安本人在公安机关多次陈述所收到的46228305元工程款全部用于华农项目,而且曲寿安承认2013年10月25日,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法庭上说的“花在华农公司工程以外的工程”是受宜华集团法人苏跃升指使,说的是假话。因此,曲寿安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嫌疑不成立,苏跃升可能涉嫌妨害作证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此案不属于分局管辖,无法深入调查(如下图)。

  金州区法院认为,根据金州公安出具的《案情材料》,曲寿安承认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庭上陈述的“花在华农公司工程以外的工程”是受宜华法定代表人苏跃升指使,说的是假话,现结合华农与宜华的工程款项使用情况及双方“倒账”事实,可认定华农公司付给曲寿安7415887元工程款应计入向宜华公司的付款,宜华公司收取的工程款项超出应收款项7415887元,应予以返还给华农。曲寿安经公安机关侦查不构成犯罪,曲寿安不予与宜华公司共同承担返还工程款。

  宜华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却推翻了一审认定的依据,认为上述《案情材料》虽然是金州公安分局作为国家机关出具的,但并不能作为本案认定曲寿安收到案涉款项的职务行为的直接证据,应依法予以纠正。由此,2018年3月21日,大连中院作出案号(2018)辽02民终2216号的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白鹿新闻注意到,此案二审的审判长是“霍某”,也是疑似行贿账单中北首案一审法院的同一个审判长。

  白鹿新闻就此事在大连富丽华酒店一楼茶吧采访到了曲寿安。据曲寿安介绍,他从事建筑行业几十年了,他跟李春洋一样,以宜华集团九公司名义长期挂靠宜华集团揽建工程项目。

  “二审过后,老苏把我叫到办公室,他提前写好了一个东西,叫我签字。我一看,老苏的意思叫我说这个钱用在别的地方,没用在工程上。我说用在别的地方我会不会犯法,他说不要紧,就做个证,钱早晚都是你的。我一寻思,就签了字。”曲寿安告诉白鹿新闻,“老苏随后跟我买了北京的机票,带我一块去最高人民法院做证,我就按他之前的意思,说这个钱用在别的地方。”

  事后,华农公司从曲寿安那里了解到此事后,将曲寿安作伪证之事举报到金州公安分局。于是,警方向华农作出了判决书中出现的《案情材料》证明,并撤销了对曲寿安涉嫌上述犯罪的指控。白鹿新闻注意到,此后,苏跃升在与曲寿安的多起诉讼的判决书中,均出现过金州公安分局出具的这份《案情材料》证据。

  通过上述生效判决书足以证明,此案的一二审法官已经明确知道,苏跃升在此案中涉嫌妨碍作证罪。但各审法院却从未按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苏跃升的犯罪线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犯罪线索,有义务有责任将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而更为荒唐的是,作为最早发现苏跃升涉嫌妨碍作证罪的金州区公安分局,竟然以“此案不属于分局管辖,无法深入调查”为由放任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至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妨害作证罪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鹿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这不是宜华集团第一次向公安机关举报曲寿安挪用单位资金、侵占等犯罪行为。据其他判决书显示,经法院查明,2014年5月16日,因宜华公司举报金州·福佳新天地广场工程项目负责人曲寿安在该项目施工中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大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却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调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对曲寿安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下图)。

  “这个工程也是我自己揽的,挂靠在宜华。施工期间,苏跃升曾组织我们挂靠人一块去日本旅游,李春洋也去了。”曲寿安说,导游领着大家到一家瑞士表店看表,老苏非要大家买表。“当时我没带钱,老苏说他来垫付,到时从工程款项划扣,后来我买了两块。”回国后,宜华集团财务部部长林峰拿了一张48.7万元(包括机票、购物、餐饮、住宿等)的扣款账单给他闺女签字确认。

  不久,当地民警拿着这张扣款单找到曲寿安,以涉嫌挪用单位资金罪将他抓捕。最后,曲寿安才知道,这笔48.7万元的日本购物款打进了一家叫东吉(同音)的设计公司,“办案人员说我开的这张发票不是专款专用,如果是购买水泥、钢筋、砂子就没问题,结果你开的是设计公司的票,这不就是挪用单位资金吗?后来查了一年,警方才给我出了撤案通知书。”该说法得到了李春洋的证实。

  有了上述经历,曲寿安认为自己“看清了苏跃升侵吞挂靠人工程款的套路。”他说,“老苏这个人本质很差,为了骗取我们挂靠的工程款,处处挖坑设陷,甚至不择手段地走上了犯罪道路。”

  【5】涉嫌伪造虚假合同骗贷

  另外,李春洋在上述北首项目的诉讼中发现,作为承包方的苏跃升还涉嫌利用“阴阳合同”帮助发包方北首科技一块骗取贷款、洗钱等犯罪行为,从而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0年3月和7月,宜华集团与北首科技签订了承建“北首”产业基地项目两个标段的《施工合同》。据李春洋提供的施工合同显示,涉案工程分一标段和二标段,合同总金额分别为39349563元、60167566元,共计99517129元,且两个合同都备案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显示签订时间为:2010年3月和2010年7月28日(如下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以及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结合上述两个法律条款得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以此备案。

  但令人震惊的是,李春洋发现“宜华集团给北首科技提供了法律禁止性的‘阴阳施工合同’。”李春洋解释称,其中,阳合同是按上述法律规定提供给政府备案用的施工合同,而阴合同是提供给银行用于贷款的施工合同。

  为了获取建设资金,北首科技向中国建设银行大连青泥洼桥支行申请了5亿元贷款。但作为放贷的“附加条件”,银行要求承包人出具《施工单位承诺书》:“我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项目资金优先偿还贵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直至全部偿还完为止。”随后,银行向发包方发放5亿元贷款并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手续。

  但李春洋在诉讼中注意到,早在阳合同签订的前一天,银行与北首科技签订了5亿元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据法院查明,2010年7月27日,建行与北首签订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鉴于大连北首节能光源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北首公司向建行申请借款,建行同意向北首公司发放5亿元贷款(如下图)。这意味着,发包方北首科技提交给银行贷款的施工合同是“早产”合同,承包方宜华集团因此涉嫌伪造虚假施工合同,即所谓的阴合同。

  “他们伪造阴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多骗取贷款。”李春洋告诉白鹿新闻,他曾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举报此事,要求涉案银行提供那份阴合同。该行工作人员随后给他提供了另一份总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共4.6633亿元,相当于备案阳合同的4.7倍。但对方拒绝拍照和复印。

  但让李春洋没有想到的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随后给他反馈的调查结果却让他大跌眼眶。据《举报事项调查意见书》显示,未发现建行在上述固定资产贷款办理过程中,存在虚假施工合同。但调查发现建行存在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等违规(放贷)行为(如下图)。

  判决书显示,法院已查明,北首工程项目经权威机构司法鉴定总造价3.22亿元,远比备案合同总金额近一亿元高出2倍多。业内人士称,如果为了逃税避税签订低于实际施工金额的备案合同,则不能排除他们有逃税的嫌疑。

  白鹿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宜华集团为应发包方的需求还在其他工程项目上签订了阴阳合同。判决书载明,大连中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宜华集团与某某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总价为2400万元的合同是双方于2012年9月5日签订,并在该份合同中确定了宜华公司的承包范围。总价为37339526元的合同,双方声明是为了用来办理施工合同政府备案及相关政府手续使用签订的,不作为工程结算、施工、技术等的依据,该合同于2013年3月27日进行了备案(如下图)。

  但诡异的是,大连中院却判决这个阴阳合同都合法有效,“宜华集团与某某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2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需强化对招标投标法的执法力度,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的认定标准,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他们明确了中标合同(阳合同)的合法效力。

  看到这个法律禁止性的阴阳合同被大连中院判为合法时,李春洋无奈地感叹,“难怪,我在北首的案子会输得一败涂地。”

  随着北首纠纷案更多案情信息的披露,李春洋通过拔出“萝卜”又带出了宜华集团将贷款中1.2亿元的“泥”转给了北首科技,其中1亿元转给了个人账户。

  判决书载明,北首科技曾将上述5亿元贷款中的1.2亿余元打到宜华集团账户,然后宜华集团又按照北首科技指示分两笔支付给案外人。白鹿新闻根据李春洋提供的1.2亿元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10年7月8日,宜华集团通过大连银行电汇给大连北首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首电力”)账户21803932.39元,费用为“往来款”;2010年8月6日,宜华又经中国建设银行转账1亿元给一个叫“姜欢”的个人账户,用途为“退工程款”(如下图)。从企查查可以看出,北首电力是北首科技旗下的子公司,但姜欢跟北首科技无关联。

  经法院查明,银行提供给北首科技的5亿元贷款是“封闭贷款”,而李春洋与宜华之前签订的《管理责任状》也显示“资金(贷款)专款专用,谁转走谁负责”的条款约定。也就是说,这笔5亿元的贷款只能专款专用于北首项目,不能挪作他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走。

  为此李春洋质疑,宜华集团按北首科技指示转出的1.2亿元,该行为除了被指涉嫌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还涉嫌犯洗钱罪。其中向“姜欢”个人账户转入的1亿元,宜华集团还可能涉嫌向提供工程帮助的人行贿。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为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 1.2亿元款项由北首公司打到宜华集团账户,宜华集团又按照北首公司指示支付给北首电力和姜欢,并无充分证据为宜华集团恶意规避向李春洋支付工程款而为之。基于以上论述,本院对宜华公司已收到北首公司支付243045570.12元工程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大连中院的这个认定,李春洋认为二审法院有故意回避这笔款项可能涉及犯罪的嫌疑。

  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调查后在《举报事项调查意见书》中认为,“未发现你举报认定的2.43亿元贷款未达付款节点,全部转给北首科技,及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

  2025年11月27日,白鹿新闻走访了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将军路719号的北首科技,发现偌大的厂区周围杂草丛生,一栋栋已建成的厂房如今已空空如也,大门口张贴的“厂房场地出租”“宿舍出租”的小广告,以及陈旧的墙体和生锈的钢筋均显示这里是烂尾多年的建筑(如下图)。据百度地图导航,该项目距离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不足7公里,仅有10分钟的车程。

  白鹿新闻以购买厂房的名义通过门卫室保安联系上了北首科技老板金国平。金国平在电话中告诉白鹿新闻,目前整个项目跟银行没有关系,可以出售,具体情况可以约时间面谈。从保安那里获知,现在所有的厂房基本出租完了,且多用于仓库,而全年租金大概20块钱一平方米。判决书载明,法院已认定北首科技只偿还了银行贷款3.4万元本金。

  白鹿新闻了解到,北首科技背后的老板来头不小,是有着大连“温州第一商”的金国平。公开报道,金国平,温州乐清人,北首科技董事长、法人代表,曾当选大连市人大代表和劳动模范及大连市十大杰出外来青年。他牵头创建大连温州商会,被选举为首任大连市温州商会会长,大连温州商会及金国平会长在2008年、2009年曾连续两年被大连市政府评为先进商会及先进个人。

  “大多数温商是不安分的,他们不甘于踏踏实实赚慢钱,善于捕捉商机,会在第一时间迅速决策。”金国平早年接受《温州商报》采访时表示,如果政策赋予了合法的空间,而且有的规则还没有制订出细节,那么温商就善于抓住这种机会,灵活迅速出击,准确获利。这实际上不是钻空子,而是温商善于研究政策、利用政策。

  【6】频繁“倒账”涉嫌逃税

  白鹿新闻注意到,涉案当事人通过法院调取宜华集团的银行流水,并从大量的频繁“倒账”中梳理出多处疑点和线索,发现苏跃升还涉嫌虚开发票、逃税、串标等违法行为。这仅仅是宜华集团在吉林银行、大连银行、鑫汇银行的三家银行流水。

  这些账目来往中跨度时间最长、“倒账”金额最大的是宜华集团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发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下称“景发公司”)之间的转账。从涉案当事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到,在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的三年期间,宜华集团分14笔共转账给景发公司2.63亿元,然后景发公司又分18笔原路转回给宜华集团2.63亿元。

  如:2011年11月10日,宜华集团从吉林银行贷款673.4万元,然后次日转给景发公司673.4万元,11月15日景发又转回宜华(大连银行)账户673.386万元;2012月1月5日,宜华从吉林银行贷款900万元,次日转给景发900万元,1月9日景发又转回宜华(大连银行)账户899.982万元;2013年7月17日,宜华在吉林银行贷款1000万元,次日转给景发1000万元,7月22日又转回宜华账户1000万元;2013年6月6日宜华在大连银行贷款1200万元,同日转给景发1200万元,6月8日景发又转回宜华(吉林银行)账户1200万元;2014年6月19日宜华在吉林银行贷款6000万元,同日转给景发4000万元后即日、次日又分别转回宜华(大连银行)账户1000万和3000万……如此循环,以此类推(如下图)。

  涉案当事人通过银行流水中还发现宜华集团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涉嫌串标等违法行为。银行流水显示,2017年5月24日,大连名成广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名成公司”)向宜华集团的大连银行账户转款105万元投标保证金,次日宜华将这105万元转给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作为南关岭姚家河道治理一二标段保证金,投标完成后于当年6月13日从交易中心转回到宜华,两天后(15日)宜华又转回到名成公司;同样的操作手法,在2017年8月18日,大连靖云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先转给宜华30万元投标保证金,然后宜华又转给交易中心30万元,最后交易中心原路返回给宜华30万元,宜华又全额退给了靖云公司(如下图)。

  “多家企业如此循环给宜华倒账招标保证金,最终形成了一个个串标闭环。”涉案当事人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规定,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情形的,应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案当事人还调取了宜华集团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1月19日与大连旅顺三源工业园管理中心(下称“旅顺三源管理中心”)往来的3430万元银行流水,发现一笔“可疑”的交易:2011年10月20日,旅顺三源管理中心转给宜华大连银行账户一笔995万元工程款,次日宜华转给旅顺三涧堡石材开采公司(下称“三涧堡石材”)995万元,随后三涧堡石材分三次转回宜华大连银行账户300万元、350万元、345万元,合计995万元(如下图)。

  企查查显示,旅顺三源管理中心成立于2003年5月15日,由原旅顺口区三涧堡镇人民政府和大连合成纤维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大连合成纤维研究所化纤装备研制中心100%投资,而1991年12月18日成立的三涧堡石材也是由原三涧堡镇政府100%投资的企业,目前这两家公司的经营状态均显示已注销。

  从流程表面看似合规,但涉案当事人深入追踪后发现破绽:如果宜华真实向三涧堡石材采购了995万元石材,钱怎么会绕了一圈又分三笔回到了宜华手里?他判断这笔采购存在资金回流可能,甚至涉嫌虚开发票或套取政府财政补贴,而“这笔转回宜华的995万元最后去向了哪里?会不会另有隐情?”

  除举报相关方涉嫌骗取银行贷款、侵吞国有资产外,李春洋等人还就宜华集团频繁倒账而涉嫌逃税、虚开发票的情况向大连市税务局进行了举报。2024年4月3日,该局第二稽查局一姜姓工作人员联系了李春洋的代理人,并相互加了对方的微信。据其代理人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她将李春洋投诉的相关材料和证据转交给姜姓工作人员后,双方又经过几次短暂的电话沟通及微信短信,直到2024年10月30日代理人发短信给他后至今也未回复相关调查结果。“苏跃升是否涉嫌逃税,我们一直在等待税务部门的认定”。

  上述法学专家分析,这些令人震惊的“频繁”倒账数字,在税务和金融监管中属于高风险信号,应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如果公司账户之间的来回倒账被查出用于违法活动,可能涉及逃税、洗钱、虚开发票、串通投标等犯罪,其频繁的违法倒账的背后是税务稽查、住建等政府部门的监管制度的层层失守。

  【7】罕见的“一案两判”

  “或许受苏跃升行贿法官的影响,随后我们挂靠人与宜华的官司也屡屡败诉。”李春洋等挂靠人表示,其中特别引起关注的是,大连中院同一法官竟然就同一个案件先后作出截然相反的离奇裁判。

  这起“一案两判”的官司,缘于宜华集团的一起分包合同纠纷案。据裁判文书查明,2013年10月15日,高建平以大连中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中天公司)的名义与宜华集团(承包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承建了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项目中的脚手架分项工程。高建平(乙方)与中天公司(甲方)签订了《挂靠协议》,双方约定:乙方借用甲方资质承包上述脚手架工程,甲方收取乙方工程项目合同总价2%企业管理费,甲方收到发包方工程款后扣除相应的税金及管理费后再支付给乙方。

  因欠付工程款,高建平于2019年1月18日将宜华集团起诉至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高建平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宜华集团主张权利的主体是否适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高建平无起诉资格,驳回其起诉。理由是,案涉的劳务分包合同系宜华集团与案外人中天公司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高建平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其与宜华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高建平提供挂靠协议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其直接起诉宜华,系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判决下达后,高建平提起了上诉。大连中院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此时二审法官“孙某某”作为审判长第一次审理了高建平和宜华的合同纠纷案。

  二审法院认为,高建平对案涉《劳务分包合同》所涉项目有实际的施工行为,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宜华集团主张工程款的主体适格。于是,大连中院认定“原告有起诉资格”,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如下图)。

  大连中院发回重审后,甘井子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因案涉合同与中天公司有关,再审法院第一次将中天公司列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再审法院认为,高建平借用第三人资质并与第三人签订挂靠协议,再由第三人与宜华签订分包合同,并实际履行分包合同所约定义务,故高建平属于实际施工人,具备诉讼主体地位。因此,该院作出了“被告应支付所欠工程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的裁定。

  双方不服再审判决,均向大连中院上诉。但令高建平没想到的是,这起诉讼的审判长还是“孙某某”,这也是“孙某某”第二次审理此案。白鹿新闻事后通过比对大连中院出具的前后两份判决书原件,确实是“孙某某”担任高建平案两任审判长。

  “依照最高法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在同一个案件中,‘孙某某’竟然两次任审判长审理我和宜华的案子,这已经严重违反了回避程序规定,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位法学专家告诉白鹿新闻,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显然,大连中院法官“孙某某”两次审理高建平案涉嫌程序违法。

  就在高建平质疑大连中院审判程序违规时,“孙某某”竟然大胆地作出了一个“推翻”自己之前的“互掐”判决:“原告无起诉资格”。该院认为,从现行法条的文义解释来看,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根据本院现已查明的事实,高建平以本人名义向宜华集团主张权利无法律支持的依据,驳回高建平的起诉。该判决提到,“虽然与此前一审驳回高建平起诉的处理结果一致,但系基于查明不同的事实、适用不同法律所作出的裁决。(如下图)”

  拿到这份惊天逆转的判决书时,高建平彻底懵了,犹如经历了从“胜诉”天堂到“败诉”地狱的心理过山车。他认为自己遭遇了司法不公,被“一案两判”,随后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

  辽宁省检察院抗诉认为,二审法院在第一次发回重审裁定中明确高建平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宜华主张工程款的主体适格,一审法院重审实体裁判后,二审法院再次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造成明显的程序空转。而高建平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宜华承担责任的请求权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故终审裁定驳回高建平的起诉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抗诉意见,辽宁省高院已查明原审法院以高建平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宜华主张权利的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高建平的起诉系适用法律确有不当,应当予以纠正。2024年9月29日,辽宁省高院发回大连中院重审此案,随后大连中院也发回甘井子区法院重审(如下图)。

  然而,高建平等了一年多,也没有等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吊诡的是,这两份判决书,目前只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检方抗诉的那个判决书,而之前的判决书却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消失了。

  巧合的是,曾作为宜华集团六公司和十一公司的项目经理李春洋和于澍,也遭遇上述“孙某某”法官“同案不同判”的裁判。据公开判决文书,在“于澍与世纪南娄公司、宜华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澍作为宜华员工与宜华签订了三份内容一致的《经济管理责任状》(合同),大连中院法官“孙某某”在此案的再审判决书中认定于澍与宜华之间签订的《管理责任状》属于“挂靠关系”,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而同样在早前审理李春洋与宜华集团的上述北首项目工程纠纷案中,“孙某某”法官却否定了一审法院已认定的“分包关系”,此《管理责任状》属于“内部承包关系”,由此将一审认定的“无效合同”改判为“有效合同”(前文对此有详细介绍)。

  此外,白鹿新闻注意到,“孙某某”法官在上述北首项目工程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中同样认定:“与本案相同情形的宜华九分公司亦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多份生效判决书显示,目前宜华集团九公司经理曲寿安与宜华集团涉及多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官司,他们从大连中院打到辽宁省高院,甚至最高法,其中大连中院认定“其与宜华之间不是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而是内部承包关系。”

  曲寿安说,他跟李春洋、于澍等挂靠承包人一样,一直借用宜华集团的资质承建工程项目,其中他以宜华九分公司名义对外施工。但是,通过比对宜华提供给他们三人的《经济管理责任状》原件,发现这三份责任状的内容基本一致,且格式也比较统一,类似于内部承包形式的建筑工程合同。为此他们质疑,同一个类似的案件,为何各级法院会判决出不同的结果,这让人不得不怀疑,“一案两判”的判决书背后,是不是还隐藏了什么?

  而更令曲寿安吃惊的是,同样是大连中院的“孙某某”法官,“他在审理宜华、金新公司拖欠我的1501.1378万元工程款一案中,我不仅没拿到所欠的工程款,反而被对方通过反诉让我多支付超额工程款22478984.82元。”

  值得一提的是,宜华集团早前在此反诉案的一二审中曾提到已超额支付3000余万元工程款的情况,但均未被一二审法院采信,其中就包括大连中院。但最终,辽宁省高院在终审判决中驳回了宜华的反诉请求,“帮我挽回了几千万的损失”。

  “同案不同判在法律实践中较为罕见,一直备受争议,其中既有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认知差异的客观原因。也存在外界插手干预法院和法官依法审判,甚至个别法官办人情案、金钱案的主观因素。”白鹿新闻援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郭泽强接受媒体采访的表述。

  另有法律人士范辰指出,从法律角度看,如果确实存在同一法官对案情相同案件作出两个不同判决结果,那么很可能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从中收受贿赂,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8】院长调研胜诉方后当天宣判

  截至发稿前,白鹿新闻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宜华集团涉及的民事纠纷案件高达460余起(如下图),多数为建设工程合同或施工合同、劳务合同、买卖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另据企查查数据统计,宜华集团共涉司法案件510起,其中197起案件为被告。为此,当地有人称宜华集团为“诉讼专业户”,而李春洋等挂靠人却戏称宜华集团是“靠打官司赢挂靠人工程款致富”的企业。

  “我们的项目工程款一旦进到挂靠公司宜华账户,你说了就不算了。”李春洋向白鹿新闻透露,在挂靠模式下,发包方需将工程款汇入被挂靠公司(承包方)账户,然后再由其按约定比例扣除管理费后才能将剩余工程款项“中转”到实际施工方。这种挂靠模式虽能快速承接项目,却暗藏资金被挪用截留、法律纠纷频发等致命风险。

  据报道,某省住建厅2024年专项检查显示,在抽查的127个挂靠项目中,32%存在被挂靠方挪用工程款用于其他项目的情况。从官方抽查数据来看,这一挂靠模式再次暴露出工程款“易进难出”的致命缺陷。

  “所以,我们十几个挂靠人的工程款经常被宜华截留,涉案工程款高达几个亿。”李春洋说,为此,“我们这些挂靠人跟宜华打了一百多场官司,苏跃升几乎‘场场赢’,甚至连其代理律师都认为是必败无疑的官司也能‘场场胜诉’。最终这些被他截留下来的工程款,俨然成了他源源不断的‘提款机’。”

  “苏跃升还会特意克扣挂靠人的工程款制造官司,然后行贿上述法官,通过胜诉获得暴利。”于澍称,“凡是跟他发生过业务往来的公司,他都会想办法跟人打官司,因为他在法院编织了很大的关系网。”

  “霸道”,是于澍等多名挂靠人对苏跃升的评价。于澍举例说,有一次,他在当地车行预订了一部140多万元的新车,随后便由此找到苏跃升结算某挂靠项目的最后一笔工程款。但让他没想到的是,老苏竟然拿出了一张由宜华集团出具的270万元税务扣款单,原因是他提供了虚假发票。事后,他咨询了相关税务部门,发现这纯属老苏无中生有。于是,他在老苏的“霸道”下,“我只好按他的意思把新订的那部新车换了他那辆旧车(如下图),才结完那笔工程款。”

  “上述疑似行贿账单的‘败露’也跟苏跃升的‘霸道’有关。”李春洋说,苏跃升向来说一不二、独断专行,他从不跟挂靠人对账,他在工程款中想扣多少钱就扣多少钱,从来不跟你商量。所以,苏跃升会毫无顾忌地把打点法官的疑似行贿账单也强行给挂靠人报销。

  白鹿新闻曾旁听了大连中院的一次庭审,发现李春洋与宜华集团合作的14个工程项目账目全部是混账,审判长在法庭上多次要求宜华集团应按照辽宁省高院指示提供全部账本给李春洋,但宜华至今未对账。宜华代理律师在庭上也确认宜华在这些工程项目上的记账方式是混记一个账本,暂时无法提供账本对账。

  白鹿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梳理上述生效案件了解到,宜华集团打官司高胜率的“秘诀”是,法院认定“他们之间合作关系不是法律禁止性的挂靠关系,而是合法的内部承包关系”。但上述知情人却分析,宜华集团之所以能屡屡胜诉,关键是因为苏跃升利用个人的特殊身份来影响司法诉讼,或司法公正。

  据公开报道,在辞去大连市人大的职务之前,苏跃升经常以大连市人大代表、大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及大连中院特邀监督员身份到大连各级法院调研,或出席各种政府公众活动。

  2023年8月30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官微刊发《增强质效 引领提升 打造精品案例——大连开发区法院第二场庭审观摩活动侧记》的文章提到,大连开发区法院当天公开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大连市人大代表、大连市建筑业协会会长、大连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委员、大连市中院特邀监督员、大连宜华建设集团董事局主席苏跃升等受邀单位代表旁听观摩了此案的庭审现场。苏跃升在庭审后指出,“希望开发区法院重视诉前、诉中的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尤其在建筑业、房地产等领域,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人才参与调解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争取案结事了。(如下图)”

  而在早前,大连中山区法院、金州区法院、开发区法院等官微曾刊发的多篇文章中也提到,苏跃升多次以大连市人大代表、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身份到大连开发区法院进行执行工作等专题调研。

  白鹿新闻从这些公开报道中发现,宜华集团在涉及的多起民事案件诉讼期间,都有苏跃升调研上述大连各级法院的身影。而作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及法院的“监督员”,苏跃升能到审理宜华案子的法院调研吗?

  公开资料显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主要负责监察和司法相关的工作。另据大连中院官微发布《迈入“千禧年”,大连中院这样承诺》的文章介绍,1999年,大连中院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形象年”活动中,正式建立了特邀监督员制度。此举旨在通过引入人大、政协推荐的外部力量,对法院审判工作、廉政建设等进行监督,增强司法透明度。当年大连市人大、政协推荐了25名代表作为大连中院纪检监督联络员,即特邀监督员。

  作为法院的监督者,苏跃升的个人特殊身份会不会影响法庭的公正裁判?据上述的《大连建筑协会会长苏跃升与法院之间咋这么多巧合?》文章透露,“近些年来,苏会长几乎在大连中院及各区的法院都有诉讼,有的是他当原告,但当被告时更多,都是涉及钱的事。但是,每每有这样的案子,苏会长以他‘大连市人大代表’、‘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委员’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员’的身份,都能找个借口对法官进行‘约谈’,结果当然是,不管苏会长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能赢得官司(如下图)。”该文还提到,“针对他常常‘约谈’与自己案子相关法官一事,他自己说‘只是巧合而已’。其中有一位被他‘约谈’过的法官称,什么巧合呀,都是有目的的行为,实在没有借口了会找个人弄个投诉信,谁让人家的身份特殊呢?”但文中提到的上述内容也有待权威部门调查核实。

  此外,让李春洋感觉不正常的是,大连经开区法院在审理他购买宜华集团名下宜华大厦房屋买卖纠纷案诉讼期间,该院院长竟然带领此案审判长去原告宜华集团调研。

  据大连经开区法院官微2023年10月25日发布《入企解需求,上门送服务——大连开发区法院院长刘文刚一行走访调研大连宜华建设集团》的文章提到,当天,我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文刚带领院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宜华集团开展调研,宜华集团董事主席苏跃升陪同调研。临行前,法院一行5人与苏跃升在宜华大厦一楼门口合影留念(如下图)。

  白鹿新闻从文中合影照片发现,随同刘文刚(上图右三)调研的院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一位戴眼镜、短发的唯一女子。经比对公开照片,此女子为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主任“时某某”(上图右二),也是宜华大厦房屋买卖纠纷案的主审法官。据辽宁省高院官微报道,时某某,四级高级法官,现任大连开发区法院审委会委员,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她先后被大连市中院荣记“个人三等功”、被大连市委政法委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创建先进工作者”称号,2021年3月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称号。

  但让李春洋震惊的是,就在“时某某”陪同院长刘文刚调研宜华集团的当天,大连经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宜华集团胜诉的一审判决(如下图)。该判决书显示,此案的审判长正是合影照片中的女子“时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作出相应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有权申请其回避。

  “他们这哪里是调研,明明是‘讨赏’去了。”针对“法院院长、审判长一行公然违背回避制度,在案件审理中与当事人见面并合影”的问题,李春洋实名举报了大连经开区法院院长刘文刚、审判长“时某某”在审理此案期间涉嫌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随后的2月25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任免名单公告,免去刘文刚的大连经开区法院院长职务(如下图)。该免职公告,也证实了早前坊间传闻刘文刚被接受相关部门审查的事实。

  值得一提的是,刘文刚被官方宣布免职的当天,大连经开区法院官网及官微有关刘文刚的信息已全部下架删除,其中包括“时某某陪同刘文刚调研宜华集团”的文章。

  李春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大连中院。2024年4月7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但更匪夷所思的是,此案审判长同样是上述疑似行贿账单中北首案一审法院的同一个审判长“霍某”。

  【9】苏跃升究竟是谁?

  苏跃升,这个名字对大连人来说并不陌生。

  翻看苏跃升的履历可以发现,他头上顶着一系列令人瞩目的光环:大连市建筑业协会会长、大连市工商联常委、大连金州新区商会会长、大连海外联谊会副会长、大连市经济新闻人物、大连市劳动模范、大连市人大代表、辽宁省劳动模范、中国建设系统优秀企业领导、中国建筑行业百名管理英才……

  苏跃升行事非常高调,有关他个人事迹的公开报道,常见于报端网络(如下图)。从相关报道中,白鹿新闻梳理出他从普通的人民教师到知名的民营企业家,再到人大代表,苏跃升走的是一条不断发展的路。

  苏跃升,1959年出生于大连市一个教育世家的知识分子家庭。他在大连师范大学(现为大连大学)毕业后,曾分配到大连126中学做了一名老师。

  任教7年后,苏跃升毅然放弃了优越的教师工作,果断地下海经商,开始了搏击房产建筑业的创业之路,并迎来了他人生的关键转折点。

  1995年10月,苏跃升靠借来的200元白手起家创立了宜华集团,并出任了宜华集团董事长、董事局主席。企查查显示,苏跃升名下有25家关联公司,涉及房地产、工程等领域。

  “刚入行的苏跃升勤奋、爱学习、能吃苦、脑子活,别人不愿意接的建筑工程,他都能沉下心来做。”苏早年的同行如是评价苏跃升。

  因此,初出茅庐的宜华集团也迅速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

  经过十几年的艰辛打拼,宜华集团从最早的三级建筑小企业,发展成为一家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国家一级资质的集团公司,为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光环与荣誉,纷至沓来。2003 至2008年,宜华集团先后被评为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安全管理先进企业。

  2007年,宜华集团跨入了全国建筑企业500强(位列268)的行列,随后发展成了现在的中国建筑业80强品牌企业。

  同时,苏跃升个人也先后荣获中国工程建设高级职业经理人、首届中国“双优”民营企业家等数十项荣誉称号。

  2008年,苏跃升首次当选为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据知情人士介绍,在担任大连市人大代表后,苏跃升作为人大代表“一贯表现非常活跃,热衷于提议案,是一个明星代表”。每年的大连市两会,苏跃升都是媒体报道的焦点,见报频率和上镜率颇高。

  2008年,苏跃升一次性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抓好建筑施工市场“双清欠”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整治市容市貌应先从解决垃圾开始》等议案。2009年,苏跃升又提出了《构筑层层“安全网”,杜绝建筑施工市场“双拖欠”》等议案;随后,苏跃升又提出了《关于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和企业升级增项换证的建议》、《关于规范建筑市场监管的建议》、《城市无障碍设施应向国际化看齐》等建议(如下图)。

  他撰写的以上多篇建议都得到了大连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被采纳,受到各方面的好评。

  截至2024年10月,苏跃升已连续四届当选大连市人大代表,他作为人大代表每年参加了大连市召开的人大、政协两会。苏跃升曾在大连市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总是怀着一种感恩的心情做企业,怀着一颗赤诚的心当代表,无论再苦再累,想起这是一份让人自豪的事业,这是一个代表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就觉得这一切都是值得的。”

  2017年6月26日,苏跃升在大连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暨四届一次理事会上当选会长至今。而在随后的2019年3月5日和2022年1月11日这两天,大连市建筑业协会破天荒地在官微显著位置发布了标题为《热烈祝贺市建协苏跃升会长当选为大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的庆祝消息(如下图)。这两则消息的发布时间,都是在苏跃升连续两届当选大连市第十六届、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的次日。

  在网络上搜索苏跃升的名字,可以发现有许多描写民进大连市委副主委苏跃升的文章。这些文章大多刊发在当地媒体、中国民主促进会官网及下属杂志,比如《苏跃升个人事迹》、《苏跃升:一个令人钦敬的儒商》、《苏跃升:强化责任意识真情回报社会》、《正心笃志博学厚德求源创新乐善好施》等。

  这些文章中,把苏跃升描写为一个“乐善好施的商人”、“经常参加慈善活动”。据报道,2010年捐赠100万元,苏跃升与保税区慈善总会签约,建立“宜华助学慈善基金”;2011年捐赠1000万元,与金州新区慈善总会签约,建立“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慈善关爱基金”;2011年,达成了支持大连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意见,连续5年每年出资40万元,设立“大连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创新人才培养宜华奖励基金”。

  有的文章称苏跃升“已为社会科研项目、教育慈善事业等捐资累计4000多万元,接纳500余名大学生完成实习任务。”为此,在首届“辽宁慈善奖”评选活动中,宜华集团荣获“最具爱心捐赠企业”。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正是通过这些慈善活动,苏跃升拉近了辽宁和大连两地政府的距离。大连市有关领导曾经称他为“大连最有爱心的企业家”。

  此外,苏跃升还有多项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在国家专业期刊、全国性论坛发表,并被选入《中国当代思想宝库》,他还被韩国韩巴大学、大连大学和大连民族大学等中外五所大学聘任为客座教授。

  只不过,这些荣誉,如今却成了莫大的讽刺。

  因受行贿顾崧的影响,苏跃升已辞去大连市人大职务一年多了。现在的他,常以大连建筑行业协会会长的身份公开出席活动。

  据报道,2025年4月22日,大连市建筑业协会调解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协会一楼会议室隆重举行,大连市住建局、中山区法院等单位领导及100余家会员企业代表共同见证了这一推动行业纠纷化解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时刻。苏跃升作为会长参加了该调解委员会揭幕式并致辞(如下图)。

  在此之前,中山区法院曾派人前来该协会调研,商讨共同成立大连市建筑业协会调解委员会。其目的旨在搭建一个专业、公正、高效的行业纠纷调解平台,为企业提供更灵活的纠纷化解渠道,同时减轻司法负担。 苏会长接待了法院一行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7月18日,苏跃升应甘井子区法院邀请,赴该院开展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实务专题交流讲座。活动中,苏跃升以会长名义重点推荐了协会调解委员会与各级法院在“诉调对接”机制中的合作成效。

  而就在苏跃升频繁活跃于大连各个法院的同时,辽宁省委巡视组从去年10月份开始联动全省115个巡察组对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党组织开展专项巡察,集中整治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据辽宁发布消息,经过近三个月“刮骨疗毒”的专项整治,结果触目惊心:5573个问题被揪出,1310条问题线索移交,90人主动投案,122人被留置。

  透过这条消息,李春洋等挂靠人看到了辽宁省委、省政府重点打击全省住建领域腐败犯罪的决心,也看到了行贿法官、指使他人作假证的苏跃升因涉嫌行贿罪、妨碍作证罪将被绳之以法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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