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兴隐形权力失控:谁能管住“按需出报告”的检测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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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科院屡罚不改背后的监管困局 当一份检测鉴定报告可以根据“办证”“赖账”的不同利益诉求随意切换结论;当省级科研院所下属机构的违规行为在多部门间却“谁都管不了”;建筑检测行业正滋生出一种令人不安的“隐形权力”——检测鉴定结果不再由数据和事实定义,而是沦为权力与利益操控的工具。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省建科院”)下属检测公司的两份矛盾鉴定报告,正是这一行业乱象的典型缩影,而其答非所问、避重就轻的答复,更暴露了这家违规已久的检测巨头背后,监管失控的深层危机。
矛盾报告背后:“目的决定结果”的权力游戏 涉事建筑是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银川路6号的工业车间,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建设规划为汽车空调密封件生产车间,这是无可争议的前提。2017年,为满足办理不动产证的需求,山东省建科院下属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依据《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进行检测,出具“A级合格”报告(No.JX1706466),帮助涉事建筑实际控制人史启志顺利完成产权登记。然而仅仅一年后,为配合史启志拒付500多万元工程款的诉求,该检测公司在法院委托下“换标”检测,采用适用于住宅、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的《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最终给出“不合格”结论(NO.JJG180033)。 史启志一方在山东省高院庭审中的辩护词直白揭露了真相:“两个鉴定的目的不同”。这番说辞背后,是检测行业最可怕的异化——本应中立客观的技术鉴定,沦为按需定制的“工具”。这份“不合格”鉴定报告不仅成为法院判决建筑商开元公司承担348万元维修加固费、40万元鉴定费的关键证据,更被史启志二次利用,起诉索要587万元拆除原有装修重新装修的费用,再次获得303万元赔付。而史启志“赢得”第一笔款项后,并未对建筑进行任何加固整改,进一步印证了“不合格”结论的虚假性。 答非所问的狡辩:避重就轻掩盖核心违规 面对开元公司针对两份鉴定报告的几项核心质疑,山东省建科院检测公司给出的答复堪称“教科书式”的避重就轻,对关键违规问题要么闭口不谈,要么谎话连篇,欲盖弥彰。 (一)对鉴定人员资质问题避而不答 质疑明确指出,不合格报告中的鉴定人员李海文、董玉桐未列入山东省司法厅第120号公告公示的司法鉴定人名单,未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违反了“司法鉴定人应当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的明确规定。但山东省建科院在答复中仅强调“参与现场鉴定的人员证件和单位资质均已在现场出示,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均无异议”,刻意回避“是否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否在司法厅公示名册内”的核心问题,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技术职称混淆司法鉴定执业资质的法定要求,企图蒙混过关。 (二)对检测数据造假问题拒不承认 质疑直指不合格报告存在三个关键检测点未实际取样却编造数据的造假行为:现浇板支座负弯矩筋检测中编号7位置四层1/11×1/N-1/P轴、现浇板钢筋保护层检测中编号6位置三层及四层1/11×1/N-1/P轴。这些检测点所在区域当时正处于封闭装修状态,进出口被封,鉴定人员根本无法上楼取点,开元公司派出的见证人员及该区域后续买方均能证实这一事实。但山东省建科院在答复中仅笼统声称“整个现场鉴定过程完全在申请方和被申请方的共同见证之下,鉴定数据真实可靠”,对三个具体造假检测点的问题未做任何正面回应,用模糊的“共同见证”掩盖明确的造假事实。 (三)对标准适用错误问题强词夺理 涉事建筑为工业车间,根据行业规范,工业建筑鉴定应适用《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明确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山东省建科院在答复中辩称,仅在混凝土强度检测时“应用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一个修正参数”,且该参数在工业建筑鉴定标准中没有,企图将标准适用错误轻描淡写为“参数引用”。但不合格报告的“鉴定依据”部分明确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列为核心依据之一,并非单纯引用参数,其辩解与报告原文直接矛盾,显然是为违规行为找借口。 屡罚不改的惯犯:系统性违规背后的监管真空 事实上,此次矛盾鉴定并非个例,山东省建科院下属检测公司多有违规劣迹,且因“数据失实”“主观臆造”等问题被行政处罚后,仍屡教不改,暴露出系统性的违规乱象。 2020年5月,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山东省建科院下属的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为中国建筑某局出具的两份检测报告中,“板缝用专用保温浆料处理”“找平砂浆为专用保温浆料”等关键描述均为检验员主观臆造,含水率检测数据也与实际试件状态严重不符,导致检测结果失去科学依据。该局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对该机构罚款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处罚涉及的违规行为与矛盾鉴定报告中的问题如出一辙:同样是主观编造数据,同样是违反检测标准,同样是为满足特定需求出具虚假报告。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可处1万至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2万元的罚款显然未能形成有效震慑,造成该检测公司对违规成本的轻蔑。 更令人震惊的是,这家屡教不改的违规机构,竟长期处于“无部门能管”的监管真空之中。山东省建设厅称鉴定行为“属市场行为”,仅部分业务监管,“鉴定行为不管”;济南市住建局每年接到大量针对该检测公司的投诉,却因“权限”制约无法管理,甚至有投诉者两次提起行政复议,结果均为“无权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坦言明知其行为不合法,但“不在管辖范围”,只能束手无策。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对虚假报告可处5万至20万元罚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不实报告的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权限模糊”成为监管部门的“挡箭牌”,各部门相互推诿,形成了“谁都有监管依据,谁都不实际监管”的怪圈,让山东省建科院这样的行业巨头得以凭借“隐形权力”横行无忌,多次违规却能安然无恙。 核心拷问:谁来终结“权力主导检测”的乱象? 当检测机构可以根据利益需求随意切换鉴定标准、编造检测数据;当曾经的违规机构仍能在司法案件中出具“昧良心”的鉴定报告;当监管部门集体“失语”形成监管真空,我们不得不发出灵魂拷问: 工业用地上的车间,为何能明目张胆套用民用建筑标准检测?是专业能力不足,还是利益驱动下的刻意为之? 鉴定人员未取得司法鉴定资质、不在司法厅公示名册,其出具的报告为何能成为法院判决的核心证据?司法委托鉴定的资质审核环节为何形同虚设? 三个关键检测点根本无法进入,数据纯属编造,这样的虚假报告为何能通过内部审核并对外出具?检测机构的内部质控体系是否完全失效? 多部门均有监管职责,为何却又形成“谁都管不了”的局面?监管责任的“真空地带”谁来填补?建筑检测的权威性、法律性,难道要沦为权力与利益的牺牲品? 这些问题,不仅指向山东省建科院,更指向整个建筑检测行业的监管体系。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监管部门应建立“失信主体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不良机构加大监督频次,但这一规定在山东省建科院身上并未落到实处。这家省级科研院所下属检测公司凭借其特殊背景和行业地位,形成了难以被监管的“隐形权力”,既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信任。 山东省建科院“权力主导检测”的乱象何时才能终结?让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链接:http://www.ifhec.cn/2025/1209/5528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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