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金乡县法院一案件当事人有钱不还,执行法官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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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宁市金乡县的刘三川女士通过网络媒体反映其案件的被告白春明、白龙父子俩有钱不还构成拒执罪,执行法官李翠红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问题。刘三川女士希望通过网络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济宁市监察委、济宁市检察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的重视,成立专案组对其案件执行法官李翠红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问题进行调查,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被告白春明、白龙父子俩构成拒执罪的刑事责任。刘三川女士表示,她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事情经过: 刘三川女士与聊城市德艺中等专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白龙是朋友;白春明系白龙的父亲,是聊城市对外贸易培训学校的举办者。聊城市德艺中等专业学校与聊城市对外贸易培训学校如今均是对外挂牌经营状态。 据公开资料显示: 聊城德艺中等专业学校是聊城市人民政府和东昌府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建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前身为聊城市对外贸易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37150170000301号】,隶属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教育局,是集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于一体的全日制民办学校。学校位于聊城市振兴西路126号,占地面积7.99亩,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教学设施一流,以办学质量闻名鲁西。为顺应国家教育政策,从2005起,在原有规模基础上,逐步将K12全学段全部纳入办学范围,教学质量一直名列全市民办教育前列。形成了集职业教育与基础教育为一体的教育集团。2021年6月聊城市和东昌府区级教体局批准《聊城市德艺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址位于聊堂路以南、摄城路以西,占地65亩(另外学校东面预留土地9亩,南面预留2亩,可随时征用,现征用的65亩土地为永久使用权),建筑面积5万余平方米(含教学楼、办公楼、实训楼、学生公寓、餐厅、浴池等),项目实际总投资一亿六千万元,于2021年9月全部完工。新校区已经达到国家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 不难看出,白春明、白龙父子是聊城民办教育创业较早的一批,经济实力比较雄厚。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当白龙找刘女士借钱时,刘三川女士也就满口答应了。 2022年3月5日,刘三川女士向齐丽霞账户转账四次共计 420 000元。当日,白龙、白春明向刘三川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主要为:刘三川借给白龙现金42万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22年3月5日开始利息。还款日期为2022年6月6日(三个月)。白龙自愿将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126号住宅作为抵押物,如还款日不能还款,抵押物变卖后第一时间偿还刘三川本金及利息,剩余金额归白龙所有。中途如变化双方可再次协商,收款账号为62179947100060858845,收款人姓名:齐丽霞(白龙母亲);借款人:白春明、白龙。2022年9月2日,刘三川两次向白龙账户转账共30 000元;2022年10月28日,刘三川两次向齐丽霞账户转账共 100000元。 2024年1月30日,白春明、白龙与刘三川签订借款证明,签字确认以上借款的时间、数额及利息计算明细。其中2022年9月2日的30000元及2022年10月28日的100000元的利息,均自转账当日开始计算利息。该证明中写明:以上三次借款,截止至2024年1月29日本金和利息共计724384元。2024年1月30日,白春明、白龙向刘三川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主要为:现金借条,借款人白春明借刘三川5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于2024年3月15日还清。另有174384 元利息未在计息之内,借款人由白春明、白龙签名按印。 因为到期后借款未还,经刘三川女士多次找白春明、白龙催要未果。万般无奈之下,刘三川女士于2024年7月份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春明、白龙父子俩归还剩余欠款724384元。案件经过金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后,判决被告白龙、白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刘三川借款本金 550000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4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减已付利息5000元)。 随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为金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李翠红法官。虽然白春明、白龙父子经济实力雄厚,完全具备还款能力,但是执行过程却是一波三折。 在刘三川女士的再三要求下,2024年4月17日,李翠红法官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执行局的配合下,曾到聊城德艺中等专业学校去执行,但是当来到学校门口时,学校保安阻扰执行法官李翠红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执行局入校执行,只有学校的物业经理出来做了一个笔录。执行法官李翠红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执行局也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此次执行行动以失败告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保安的行为已构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形。那么执行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对保安及指使其的被执行人进行制裁,而不是因此放弃执行,其不作为直接违反了该法条的精神和规定。 2025年7月18日,在刘三川女士的强烈要求下,李翠红又执行了一次,虽然白春明当着李翠红的面给刘三川女士签订还款协议,承诺在2025年9月20日前全部还清。但是到期后,白春明再次违约。 刘三川女士再次要求执行法官李翠红执行,但是李翠红以“联系不上、出差”等为由拒绝再次执行。 经刘三川女士咨询多位法学专家得知:依据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本案中,白春明、白龙父子在本案中的所做所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已经构成拒执行罪。虽然白春明、白龙父子已经构成拒执罪,但是执行法官李翠红并没有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 本案中,执行法官李翠红法官在遇到保安阻挡时,法律赋予了其充分的强制手段(如出具搜查令、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对阻碍执行的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如果其未采取任何法定措施,直接以“进不去门”为由停止执行,属于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因此导致刘三川女士的债权无法实现,造成重大损失,执行法官李翠红的行为可能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综上所述,多位法学专家认为,如果执行人员的“不作为”行为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建议刘三川女士可以向执行法院所在地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人民检察院进行实名举报,反映执行人员的失职渎职问题。 万般无奈之下,刘三川女士希望通过网络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济宁市监察委、济宁市检察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的重视,成立专案组对其案件执行法官李翠红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问题进行调查,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被告白春明、白龙父子俩涉嫌拒执罪的刑事责任。刘三川女士表示,她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原链接: http://gd.jinrw.cn/a/2025/632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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