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血检样本核心证据存疑,相关部门为何充耳不闻?
近日,济宁市任城区的陈涛通过网络媒体反映济宁市任城区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号:(2024)鲁0811刑初1222号)一案过程中对核心证据严重存疑充耳不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陈涛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任城区人民法院主要领导的重视,督促任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月森、任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杨联花依法纠正其在本案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排除合理怀疑,确认事实真相的唯一性,依法依规地审理本案。陈涛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陈涛提供的事情经过: 2024年1月2日21时左右,我在马路上掉头时,因为对方车主违停发生碰撞。对方车主随后报警,交警出警后带我去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检测酒精含量。血液样本的检测单位是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受理日期是2024年1月3日,鉴定日期是2024年1月3日。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陈涛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0.5mg/100ml。 随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我涉嫌危险驾驶罪,办案检察官是李月森。案件已进入一审程序。 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经我咨询多位专家得知,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严重存疑,具体问题如下: 1. 血样编号矛盾。采血登记表(卷宗PXX)显示血样编号为 **JN2024-1122A/B**,但鉴定意见书记载编号为 **JN0425-001**,二者系统逻辑完全不符,无法证明检材同一性,是不是我本人的血液存疑。 2. 采血量差异 。采血记录载明采集量为 **3ml**,但鉴定报告显示检测用量为 **2ml**,剩余1ml去向不明,存在样本污染或调换风险。 3. 检测程序违规 。 检测机构未提供设备年检报告,且4名检测人员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检测流程合法性。 4. 视频记录缺失 。仅提供剪辑片段,并以“雨水倒灌损毁”为由拒绝提交完整视频。 5. 物证签收漏洞 。 物证袋签字非本人签署,且送检过程中相关签收人员无身份证明,物证保管链断裂。 6. 档案造假嫌疑 。 补充材料仅有公章,无责任人签字;纸张无页码、无归档标识,违反档案管理规范。 7. 检材外观异常 。补充材料中检材试管盖帽颜色明显不同,办案人员以“打印机缺墨”搪塞,未提供书面解释。 综上所述,我有理由认为血液样本涉嫌被污染,甚至不是我本人血液样本的可能。该核心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达到确信程度,无法保证事实真相的唯一性。 在两次庭前会议中,我及辩护人对案件核心证据链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多项质疑,但办案人员(检察院李月森、法院主审法官杨联花)未予实质性回应,甚至敷衍推脱,导致案件核心证据的疑点至今未澄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达到确信程度 ,保证事实真相的唯一性。 面对我和我方律师提出的质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李月森、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杨联花在两次庭前会议中,对上述关键问题避重就轻,虽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 但是最终的补充证据仍然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保证事实真相的唯一性,让人无法信服,未依法保障我的质证权利。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李月森、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杨联花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因此,万般无奈之下,陈涛希望媒体进行追踪采访报道,曝光本案程序违法行为,推动上级司法机关介入审查;呼吁社会关注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普遍存在的证据瑕疵问题,促进司法透明化。陈涛也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任城区人民法院主要领导的重视,督促任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月森、任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杨联花依法纠正其在本案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排除合理怀疑,确认事实真相的唯一性,依法依规地审理本案。陈涛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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