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开鲁:这起牛买卖纠纷,是买卖关系还是居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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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盛学友
孙永铭(左一)与邵英波(右一)原一审开庭后合影 摄影/盛学友 开鲁县隶属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通辽市西部,地处西辽河冲积平原腹地。开鲁县“五大支柱产业”中,肉牛产业强力拉动当地经济发展。开鲁也因牛而闻名全国。 位于开鲁镇五家村被称为“牛气冲天”的“开鲁牛市”,每个月的1、4、7、9为交易日,从东北、华北、华南等地汇聚而来的活牛络绎不绝,每天都有上万头牛在这里交易。 作为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活牛交易流通中心,“开鲁牛市”自2000年创立以来,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牛商和牛农,他们在这里交流经验、寻找商机,探讨市场动态,共同促进彼此发展。 虽然活牛交易带来了开鲁县地方经济发展,但是,因活牛交易产生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 开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鲁法院)强化政治引领,聚力保障全县发展大局,深耕主责主业,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当地经济发展,依法保驾护航,全力维护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
诚信才能行稳致远 摄影/盛学友 做了几十年活牛生意的邵英波及其合作伙伴,就遭遇了一场活牛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始终坚守诚信原则的牛商,邵英波及其合作伙伴也切身感受到了开鲁法院依法秉公办案司法之温暖。 因为买方拖欠购牛款,作为卖方的邵英波及其合作伙伴,将买牛方起诉至开鲁法院。尽管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目前被发回重审,但是邵英波及其合作伙伴始终认为,开鲁法院原一审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结果客观公正,“我们对重审依然充满信心”。 四次交易 邵英波和开鲁县锋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锋麟牧业公司)是合伙关系,专门从事活牛的收购、饲养育肥及销售生意。 张某玉系内蒙古某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百分之百持股的自然人独资股东。 某农牧业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成立,专门从事牲畜销售、畜禽收购、饲料原料销售生意。
锋麟牧业公司员工孙永铭 摄影/盛学友 锋麟牧业公司员工孙永铭,向笔者介绍了张某玉及其某农牧业公司从其公司四次购牛的详细经过。 孙永铭说,他是2022年12月10日经朋友介绍,认识张某玉的。其后,“我和张某玉洽谈,锋麟牧业公司多次从她的某农牧业公司购买过牧草”。 2023年8月初,锋麟牧业公司和某农牧业公司达成牛只买卖合作意向,“因我们比较熟了,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纸质买卖合同”,孙永铭接着介绍说,“张某玉从我们这里买了牛,转手高价卖给养殖户,赚取高额差价”。 第一次交易:300头,单价9000元 8月28日,张某玉告诉孙永铭,现有很好的销售渠道,要订购300头700斤左右的母牛,约定卖价每头牛9000元。当天和次日,张某玉通过微信分两笔向孙永铭转账共10万元定金给锋麟牧业公司,锋麟牧业公司和邵英波立即收购小牛并饲养育肥。 9月5日,张某玉指派司机从锋麟牧业公司处拉走291头母牛,承诺等半个月贷款下来立即付款。 第二次交易:400头,单价7500元 9月20日,张某玉电话告知孙永铭,需要第二次订购400头700斤左右的母牛,约定卖价一头牛7500元,总价为300万元。 当天,张某玉通过孙永铭向锋麟牧业公司支付了第二次订购400头牛订单的20万元定金——其中,15万元转账,5万元现金。 10月5日,张某玉指派司机从锋麟牧业公司处陆续分3次分别拉走100头、100头、200头,共计400头母牛,承诺等一个月贷款下来立即付款。 9月27日、9月28日、10月6日、10月10日、10月11日,张某玉通过其个人账户和某农牧业公司公账户,分别向锋麟牧业公司孙永铭个人账户支付了第一次订购的291头牛全部购牛款共计261.9万元。至此,第一次购牛款付清。 10月20日之后,孙永铭向张某玉催要第二次购牛款,张某玉说,等她这星期贷款下来就支付。 第三次交易:50头,单价8700元 11月下旬,张某玉告知孙永铭,需要第三次订购50头700斤左右小母牛,约定卖价每头牛8700元,总价为43.5万元。 12月1日,张某玉指派司机从锋麟牧业公司处拉走50头小母牛,承诺等一个月贷款下来立即付款。 第四次交易:180头,单价8200元 12月24日,张某玉电话告知孙永铭,需要第四次订购180头800斤左右的母牛,约定卖价每头牛8200元,总价为147.6万元。随后,张某玉通过微信向锋麟牧业公司孙永铭支付4万元定金。 当天,张某玉指派司机从锋麟牧业公司处拉走180头母牛,承诺等一个月贷款下来立即付款。 核对账目,共欠牛款293.6万元 12月24日晚20时22分,锋麟牧业公司孙永铭向张某玉微信发送手写对账单照片,核对第二次400头订单欠300万元、第三次50头小母牛订单欠43.5万元、第四次180头订单欠147.6万元的订单数量及欠付金额,张某玉回复:“对”。 2024年1月4日,张某玉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孙永铭个人账户支付了第三次订购的50头小母牛的全部购牛款共计43.5万元。至此,第三次购牛款付清。 2月2日、2月9日、3月15日,张某玉通过其个人账户和某农牧业公司的公账户,分别向锋麟牧业公司孙永铭个人账户支付了第二次订购的400头牛的部分购牛款共计150万元。 之后,孙永铭不断催促张某玉支付第二次和第四次拖欠的购牛款,张某玉都以贷款没办下来、养殖户闹事等各种理由拖延不付。 孙永铭告诉笔者:“至此,第二次订购400头牛的购牛款还欠150万元未支付,第四次订购180头牛的购牛款减掉4万元定金后还欠143.6万元未支付,两笔共计拖欠293.6万元购牛款未支付。” 孙永铭:返还的94头牛,被调包了 2025年11月12日,孙永铭接受笔者采访时,讲了一件令他“非常气愤”的事情—— 2024年4月1日,孙永铭再次要求张某玉支付拖欠的购牛款,“张某玉对我说,贷款没下来,没钱支付,实在不行,就把180头牛拉回去”。 孙永铭和邵英波非常担心拿不到牛款,为了减少损失,决定把牛拉回来。 孙永铭叫了两辆拉牛车,和邵英波一起赶到吉林白城。 “张某玉从我们公司买了牛,卖给了白城的养殖户,她带我们到白城一家养殖户家中准备拉牛,但我们看到的180头牛非常瘦小,只有400斤左右一头,根本不是我们卖给张某玉的八百斤左右一头的牛,我们拒绝拉牛。” 之后,张某玉又带着孙永铭、邵英波看了白城坑里的两家牛,“这两家的牛,是张某玉从我们公司买去的牛”,孙永铭介绍,“张某玉对我们说,‘贷款下不来了,我把坑里那家100头牛,给你们送到开鲁’,我们同意了,把牛返回一部分,总比拿不到钱强啊!” 2024年4月18日,张某玉找人把牛送到开鲁锋麟牧业公司牛场时,邵英波发现,“返还的牛,并不是我们在白城坑里看到的——我们卖给张某玉的——每头八百斤左右的牛,明显被调包了”,孙永铭说,“张某玉给我们返还的牛,每只也就400斤左右,市场价最多3000块钱一头,不仅如此,返还的数量也不对,不是100头,而是94头,少了4头,我们当即拒绝接收”。 “张某玉说,她没法把牛再拉走了,你们先养着,饲料钱由她负责。双方沟通了很久,我们才勉强同意把94头小牛留下饲养”。孙永铭介绍说,锋麟牧业公司把这94头小牛一直养到2024年11月末,“就是这94头牛,最后还死了4头”。 孙永铭讲到这里时,情绪有点激动,声调也明显增高:“张某玉答应支付饲料钱,但当我们向她要饲料钱时,她却不承认了,一分钱也没给我们支付!” 孙永铭说,他当时被气得“情绪失控,想要骂人”。 “我们实在无力继续养殖,就于2024年11月底,把这90头小牛卖掉了,不仅赔了好几十万元,还搭了7个多月的饲料钱!” 愤然起诉 孙永铭多次要求张某玉支付拖欠的购牛款,但是,张某玉仍以贷款没下来等为由拒付欠款。 孙永铭与张某玉经过核对账目,张某玉及其某农牧业公司拖欠购牛款293.6万元,“我们讲理,不扯犊子,即使把张某玉返还的94头小牛按照每头3000元的价格折抵28.2万元后,不算搭进去的7个多月的饲料钱,张某玉和她的某农牧业公司也还拖欠我们购牛款265.4万元呢”。 向张某玉多次讨要欠款无果后,锋麟牧业公司和邵英波遂向开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惩戒违法、保护诚信,依法判令被告张某玉及被告某农牧业公司支付原告购牛欠款265.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开鲁法院:依法认定事实,确认法律关系 2024年12月4日,开鲁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年12月26日、2025年1月15日,开鲁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张某玉及其某农牧业公司答辩称,其与原告锋麟牧业公司、邵英波之间并非买卖关系,而是居间关系。原告在事实与理由中所提及的四次购牛,均是被告介绍案外买受人到原告处选牛购买,牛只也由原告负责找车运输至案外买受人提供的指定地点,被告在此过程中仅起到提供交易机会(成功交易下收取居间费)的作用。 开鲁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是: 原告锋麟牧业公司与原告邵英波系合伙关系,孙永铭系原告锋麟牧业公司员工。被告某农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张某玉。 2023年8月,原告发了锋麟牧业公司与被告某农牧业公司口头达成牛只买卖协议。 被告张某玉以每头牛9000元的价格在原告处购买291头牛。
被告张某玉发微信给孙永铭:“公牛600-700斤架子牛,骨架好的。青年淘汰母牛,秃头。骨架好。900-1000斤”“报价”。孙永铭回复:“公牛,17-17.5青年母牛13-13.5”。(见上图)
2023年9月20日,被告张某玉向原告锋麟牧业公司孙永铭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50000元,附言30头定金款。(见上图)
2023年9月27日,被告张某玉向原告锋麟牧业公司孙永铭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00000元,附言买牛款。被告张某玉发微信给孙永铭“291头总款2619000元,以付65万、差1969000元”。(见上图)
2023年9月28日,被告某农牧业公司向原告锋麟牧业公司孙永铭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00000元,附言买牛款。(见上图)
2023年10月6日,被告张某玉向原告锋麟牧业公司孙永铭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469000元,附言还牛款。(见上图)
2023年10月10日、10月11日,被告某农牧业公司分别向原告锋麟牧业公司孙永铭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00000元,附言买牛款。2023年10月11日,291头牛款全部付清。(见上图)
2023年12月1日,被告张某玉发微信给孙永铭“12月1日拉走50头”。孙永铭问“给哥多少钱一头啊?”张某玉说“9000卖的,你说哥”“哥,说吧,有成本,我卖9000”。(见上图)
2023年12月24日,被告张某玉通过微信转账向孙永铭支付40000元,转账说明为180头定金。(见上图)
2023年12月24日,孙永铭手写“白城牛账”微信发给被告张某玉并让张某玉核对,内容为“10月5日,100头+100头+200头=400头,定金收20万元,欠7500元×400头=300万元;12月1日欠8700元×50头=43.5万元;12月24日欠180头×8200元=147.6万元,定金收到4万元”;被告张某玉回复“对”。(见上图)
2024年1月4日,被告张某玉向原告锋麟牧业公司孙永铭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笔435000元,附言50头小母牛回总款。(见上图)
2024年2月2日,被告某农牧业公司向原告锋麟牧业公司孙永铭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存500000元,附言买牛款;同时微信向孙永铭发送“400头回款50万”。(见上图)
2024年2月9日,被告某农牧业公司向原告锋麟牧业公司孙永铭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存250000元,附言买牛款;同时微信向孙永铭发送“25万收到回复、400头的100头回款完事”。(见上图)
2024年3月15日,被告张某玉向原告锋麟牧业公司孙永铭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笔750000元,附言一百头牛款;同时微信向孙永铭发送“400头的第二份100头回款”。(见上图)
2024年4月17日,经原、被告协商,自白城拉回94头牛,后94头牛由二原告进行出售。(见上图) 开鲁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陈述,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三份,原告锋麟牧业公司员工孙永铭与被告张某玉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截图各一份,视频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开鲁法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94头小牛的部分牛照片不能证实牛的数量、重量及价格,开鲁法院不予确认。 二原告对被告方提供的白某伟、王某、张某军的书面证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因证人未到庭作证,无法辨别证人证言真伪,开鲁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方证人刘某1、刘某2、陈某洋的证言,录音及整理笔录一份,不能证实原告锋麟牧业公司与被告某农牧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开鲁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方提供的购牛合同系扫描件,未提供合同原件,开鲁法院不予采信。 开鲁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认定原告锋麟牧业公司与被告某农牧业公司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张某玉、某农牧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双方之间系居间关系,故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锋麟牧业公司与被告某农牧业公司进行四笔购牛交易:第一笔291头的购牛款及第三笔50头的购牛款,被告某农牧业公司、张某玉已全部付清。 第二笔交易400头牛,定金已付200000元,每头牛7500元,200头购牛款已付以及拉回94头牛,故第二笔交易尚欠原告106头购牛款即795000元。 第四笔交易180头,每头牛8200元,已付定金40000元,尚欠原告购牛款1436000元。 二原告作为出卖人,依照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某农牧业公司作为买受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某农牧业公司逾期支付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某农牧业公司应支付二原告购牛款2231000元(795000元+1436000元)。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农牧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某玉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张某玉多次通过个人账户向原告锋麟牧业公司员工支付了购牛款,具备了财产混同的外观,张某玉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张某玉的个人财产,故被告张某玉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年5月19日,开鲁法院做出(2024)内0523民初5334号民事判决:被告某农牧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锋麟牧业公司、邵英波购牛款2231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被告张某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重审一审充满信心 张某玉及其某农牧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中院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9月19日做出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存在遗漏必要当事人的程序瑕疵”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被发回重审,孙永铭、邵英波依然对开鲁法院充满信心:“我们和张某玉及其某农牧业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事实非常清楚——即便是遗漏了当事人,也不会改变买卖合同关系这个事实!你张某玉从我们公司买了牛,转手高价卖给养殖户,赚取高额差价后,还想转嫁责任,不承担付款义务,天底下哪有这样的好事?!白的就是白的,黑的就是黑的,不会因为所谓程序瑕疵而改变案件基本事实!” 孙永铭、邵英波表示,坚信开鲁法院会一如既往地继续依法审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文/盛学友,图片除署名外均由被访者提供)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多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 往期部分作品 『盛学友全国两会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杨宗仁: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司法 『盛学友全国两会报道』“六个更加”:全国政协委员巩富文谈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盛学友全国两会报道』全国政协委员李生龙谈最高院工作报告:政治高度,法治精神,为民情怀 『盛学友全国两会报道』全国政协委员朱新力:“两高”工作让人民切实感受到法治力量与温度 『盛学友访谈』全国人大代表王一君:保护原创精神就是保护意识形态和生产力 『盛学友全国两会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陶勋花:乡村运营数字化,“三治”融合保发展 『盛学友两会报道』四川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守护美丽四川建设,竭力兑现胜诉权益 辽宁锦州检察机关:践行新理念,切实“加大监督纠正力度” 今晚报女记者“死磕”鹏程物业成功:物业擅自涨价被判违法 忘不掉过去!向那些战斗在新闻一线的记者同仁朋友致以崇高的敬意 刘仁文谈责任:法律人离权力更近诱惑更多,需时时警惕如履薄冰。 来源:今日头条、百度新闻、网易新闻、搜狐新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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