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的“养牛款”引发的系列刑、民案——退役军人封满群的天何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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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媒体人/田红卫 “我的牛没了,钱也没了,却背了数百万元的债务,这叫我怎么活呀。 在2011年5月17日夜晚,突然,一群陌生歹徒手持砍刀、棍棒等凶器冲进我的养殖场(鹿泉市冀鑫养殖场)对我进行暴力殴打并控制,并持续到第二天凌晨四点,伴随着养殖场发出大型铲车和运输车的轰鸣声,我心如刀绞,已经知道160多头奶牛将被抢光。 2018年,鹿泉区大河镇人民政府根据《大河镇南、北故城旧工业区拆迁方案》对我的养殖场评估拆迁,拆迁费及拆迁奖励费共三百多万元,因被鹿泉区法院向该镇政府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该笔款项,也因此,拆迁补偿款我一分钱也没拿到。引发一系列匪夷所思的刑事、民事案件只因这蹊跷的“养牛款”该事件就发生在河北省鹿泉区。” 退役军人封满群站在一片待开发的荒地上,手指着曾经用一生的心血筹建的已被拆除的养殖场回忆说。
封满群,男,1958年出生,河北鹿泉大河镇南故城村人。响应国家号召,1978年12月份参军入伍,曾受到过部队嘉奖。1982年光荣退伍,2003年被评为鹿泉区优秀政协委员,2003年至2004年期间在鹿泉大河镇南故城村西养殖基地筹建了鹿泉市冀鑫养殖场,发展奶牛养殖事业,并担任场长及法人。
早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中央级法治媒体《法律与生活》《法治周末》先后题为《“奶牛大户”封满群的维权怪圈》《蹊跷的“养牛款”》对退役军人封满群的遭遇进行了详细的报道。此前,河北电台新闻广播以《“土匪”夜袭奶牛场,160头奶牛一夜被抢光》为题也对封满群的遭遇进行了曝光。然而,时至今日,封满群的遭遇不但没有得到任何解决,还背负了几百万元的债务。
“养牛款”之谜 根据相关协议显示,为培植奶源,壮大企业规模,促进乳品产业发展,甲方(河北田园乳业有限公司)委托乙方(鹿泉市财政局)发放优先股,用于支持奶牛养殖。 每股股本为一万元,优先股每年按7%固定红利分红,每年分红时间为入股当月,甲方每季付一次红利,第三年偿还30%本金,五年归还全部本利。甲方负责筹措每年需返还的股本和红利,并委托乙方按时返还股民。 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按时向股民发放股本和红利。甲方每次随红利按所用股本的1.5%付给乙方,作为委托代办费用和资金周转时间差所产生的费用。 甲方付给乙方股本和红利时间为入股当月三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每逾期一天,按照股本的1%加收罚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周转资金费用。 该相关协议上并附有鹿泉市财政局、畜牧局、鹿泉市大河镇人民政府、田园乳业的公章及时任主管市长的审批签字。
封满群称,2003年,他在建设养殖场时,经常有镇或畜牧局的领导前来视察,督促加大规模加快速度,承诺视规模大小给予资金帮助,果然,得到畜牧局领导电话通知后,从本村的长城水泥厂两次领取了300万元养牛资金。 封满群还称,有很多养殖场曾得到5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养牛资金,其中大部分是从长城水泥厂领取的,领款人与该厂没有相关协议或合同,只有支款凭证。可是,款不是白用的,要支付利息。自2003年7月支取第一笔款项起,至2004年年底,封满群的冀鑫养殖场向长城水泥厂共支付了20多万的利息。此后,长城水泥厂再未派人上门催讨,封满群也没有主动还过本息,至今也不知道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一个私营企业岂能委托财政局发放股金?数千万元的“养牛款”到底是谁的?究竟从何而来?是扶持养殖专项资金?还是私营企业委托财政局面向社会公开筹集? 如果是公开筹集,那么股民又是谁?股民的利息又是多少? 一个私营企业是否有权委托政府部门发放股金?封满群接到畜牧局通知后为何是从水泥厂领出来的养牛款?那么水泥厂和财政局及田园乳业又是什么关系?一系列匪夷所思的案件也因这蹊跷的“养牛款”而引发。 以上种种之谜已困扰着退役军人封满群二十多年,也因“养牛款”引起的一系列匪夷所思的刑事、民事案件对退役军人封满群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和经济重创。 系列刑事、民事案件均源于神秘的“养牛款” 封满群清清楚楚的记得,2011年5月17日夜晚,一群不明身份歹徒手持砍刀棍棒等凶器闯进他的养殖场,将封满群殴打并控制,随着院内大型铲车和运输车的轰鸣声,封满群的163头奶牛及8.5万元现金等财物被一夜抢光。直到5月18日凌晨四点,养殖场才恢复了平静,封满群面对满目疮痍的养殖场拨通了报警电话。9个月后的2012年2月29日,封满群才接到鹿泉市公安局刑警队以非法拘禁罪立案的通知。 从判决书上来看,抢牛事件并非意外。鹿泉市人民法院(2011)鹿民一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上显示,经审理查明,2003年春天,政府鼓励乳业养殖发展,原告王富文与被告封满群曾协商建养殖场,7月至11月,封满群、梁爱兰分三次收到长城水泥厂现金400万元。2004年1月,鹿泉市冀鑫养殖场在工商部门登记,工商登记档案和营业执照显示:鹿泉市冀鑫养殖场的组织形式为封满群个人经营。2010年,王富文、封满群、王聚才为养殖场的经营及财务事宜产生矛盾,2011年4月,王富文、王聚才向鹿泉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鹿泉法院判令解散与封满群的合伙关系、分割合伙财产。5月17日晚,王聚才组织人员将鹿泉市冀鑫养殖场的163头奶牛拉走变卖,封满群隧向鹿泉市公安局报案。 2011年开庭审理的案件,到2013年8月6日才出判决。鹿泉法院因无法查清财产及债权、债务的数额,也就失去了分配分割的依据,故本案暂不做处理。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王富文、原告王聚才与被告封满群在鹿泉市冀鑫养殖场的合伙关系。 封满群不服,上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封满群对合伙关系不予认可,从建养殖场到王富文、王聚才起诉解除合伙、分割财产,近十年间,他们从未参与过投资或分红。封满群认为,法院既然查不清债权、债务、财产,及各占股份多少,怎么能证明是合伙呢?那么判决解除合伙的意义和目的又是什么呢?为什么2011年四月份的案件到2013年8月6日才出判决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刑终字第004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维持原判(2013)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聚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同案犯也是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而法院却对受害人封满群提出返还奶牛诉求并未支持,理由是被告人王聚才和受害人封满群因合伙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王聚才遂决定卖牛,并为防止封满群阻拦,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对封满群实施非法拘禁,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聚才与被害人封满群合伙纠纷正在诉讼中,被告人王聚才卖牛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主张退还奶牛的诉求不属于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所以对退还奶牛的诉求不予支持。 2011年5月(抢牛的当月)鹿泉市长城水泥厂法人王平文,诉被告封满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追加王富文、王聚才为本案的被告。2012年1月10日,判决三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950000元及利息。后被石家庄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 (2015)鹿民二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石家庄天缘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缘)与被告封满群、王富文、王聚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开庭审理,原告天缘公司自称石家庄天缘乳业公司的前身名称为河北田园乳业有限公司。田园乳业诉称,2003年鹿泉市政府为扶持养牛业,河北田园乳业有限公司委托鹿泉市财政局向股民借款2200万元,田园乳业公司每年向股民支付7%的利息,向鹿泉市财政局支付1.5%的代办费用,田园乳业将该款项以年息10%的利率分别借给其他的养牛户,2003年,田园乳业称委托长城水泥厂分三次借给冀鑫养牛场400万元。2011年被告向鹿泉市长城水泥厂偿还85万元借款(85万元来源于2011年5月17日夜晚王聚才通过非法拘禁且已被法院判非法拘禁罪抢牛变卖而来)2013年,鹿泉市财政局起诉天缘公司,诉求法院判令天缘偿还鹿泉市财政局借款2200万元。经法院审理,于2014年分别作出了7份判决,判令天缘偿还财政局本息。2016年5月16日,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决封满群、王聚才、王富文偿还原告天缘乳业借款315万元及利息。 封满群对该判决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再无力支撑马拉松式繁重的司法诉讼及费用,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处理。 鹿泉市财政局在2013年起诉天缘乳业若干份判决书上显示:现原告(鹿泉市财政局)根据《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已向股民全部退还股本金(借款)及红利(利息),被告天缘乳业偿还原告垫付的借款。 曾在中央级法治媒体《法律与生活》《法治周末》对该事件的报道中显示,鹿泉财政局在记者的采访中承认田园乳业是私企,它想扩大奶源,但自己做不了,政府想帮助一下它,把这个事做下来,通过筹集优先股扶持养牛户,用于养牛户养牛。财政局表示养牛款来源于社会,财政局就是个担保。关于田园乳业向养牛户发放高息养牛款,财政局只是担保,田园乳业为什么给财政局那么多管理费作为周转资金费用问题,财政局表示它又没有给,它没有付财政局这么些钱。关于股民是谁,财政局表示沉默。养牛款是不是国家的钱被财政局高息放贷了,财政局表示这个肯定不是国家的钱。财政局可以向社会募集钱吗?财政局表示按规定不可以,后又肯定的说不可以。 判决书显示鹿泉财政局已经还清股民的本息,具体什么时间还的?还了多少钱?股民是谁?判决书上都没有明确。财政局为什么在十年之后的2013年才去法院起诉?难道是为了配合谁吗?财政局既然说已经还清股民的本息,那么这几千万元的债务,一个县区级财政局又是如何抹平的? 2026年4月16日上午,退役军人封满群收到了一份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的恢复执行通知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天缘乳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封满群、王聚才、王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履行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鹿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也向被执行人封满群出示了一份天缘乳业公司对另一被执行人王富文款已结清,无任何纠纷的证明。该证明如下:我公司诉封满群、王富文、王聚才欠我公司养牛款一案,王富文已经给清,不存有任何纠纷,特此证明。下方按有天缘乳业公司的公章,证明时间是2026年4月20日。
天缘乳业公司的证明上没有还款具体数额及凭证竟敢证明王富文已经给清,法院没有判明三人的债权比例,难道天缘乳业公司就可以代替法院明确吗? 封满群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和天缘乳业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明时,更是感觉到因“养牛款”引发多起刑事、民事案件的必然性和匪夷所思。王富文、王聚才2011年4月份先向鹿泉区法院提起与封满群解散合伙、分割财产的诉讼,5月17晚,王聚才组织闲散人员对封满群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强行把163头奶牛拉走变卖了85万元,而时隔两年多到2013年的8月6日鹿泉法院才出判决,判决解散合伙,而封满群、王富文、王聚才各占股份比例多少及债权债务和财产都无法查明。既然无法查明各占比例多少,那么王富文还了天缘乳业公司多少钱?其余被执行人还应还多少? 就此问题,封满群于2026年6月4日上午向执行局的某领导电话询问,该领导称让天缘乳业的王平文过来说明一下情况,看看还了多少钱,等问清了再给你回复。 退役军人封满群认为不管是不是合伙,是否有纠纷,采取非法拘禁的强制手段把牛抢走就是刑事犯罪,如果有纠纷属于民事问题,更不能以民事纠纷问题来掩饰刑事犯罪。如果有纠纷就可以通过暴力手段抢夺公司财物,被抢财物又不予支持追回,那么就是涉嫌包庇犯罪。至于恢复执行一事,封满群说,三被执行人的各占比例多少法院没有明确,也没有查明,那么又应该怎么执行?各执行多少?诸多疑点和问题均来自当初的没有查明财产、股权、债权债务而只解除合伙的判决。 律师看法 就此案,北京市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斌认为:原判决在未查明合伙份额、债权债务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解除合伙,后续判决依据以上认定还款责任,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之间责任份额未经生效判决明确,执行法院应暂缓或中止执行,以避免财产被不当处置。就刑事部分,针对以暴力非法拘禁手段抢牛不构成抢劫,主观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返还财产,法院认定错误。财政局违规为私企募集资金,收取代办费的行为,应由纪检监察查处,要求调查是否存在失职或利益输送。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k4JcezFR_JD9UrhFJP6_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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