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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葛下的法律与道义考量

发布时间:2025-03-26 10:36:28 来源:网络

  在河南濮阳,一起建筑商申文彬被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经自媒体曝光后,如巨石投入平静湖面,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案件回溯:工程背后的纠葛

  时间回溯到 2018 年 9 月 30 日,河南永甲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份承载着 “冶都春天里” 项目建设重任的合同,约定由申文彬负责该工程的具体建设施工。从这一刻起,申文彬怀揣着对工程的责任感和对未来的期待,精心筹备、积极组织施工,将全身心投入到了这个项目中。然而,他当时或许并未料到,这个项目将给他带来的劫难。因为开发商河南永甲置业有限公司、发包方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背后的实际掌控者均为程晓峰,这一复杂的关联,为后续的矛盾埋下了伏笔。

  2019 年,市场环境风云突变,人工材料成本犹如脱缰的野马,大幅上涨。原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已难以支撑工程的正常施工。好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非固定总价合同,明确约定了据实结算。面对成本的压力,申文彬深知,只有合理调整价格,才能确保工程顺利推进,保障各方利益,便多次向冶都集团提出调整合同价格的诉求。冶都集团信誓旦旦地保证他的利益不会受损,让申文彬先全力推进工程,承诺后期结算时会上调价格。申文彬选择了相信,他四处奔走,通过贷款、民间筹借及房屋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了几千万资金,义无反顾地全部投入到涉案工程中。整个家族也为了支持他的事业,抵押房产、四处借款,背负上了巨额债务。可即便如此,申文彬依然坚守在工程一线,只为了能让项目顺利完工。

  历经艰辛努力,涉案工程终于在 2021 年 5 月 31 日和 2022 年 12 月 31 日分两期顺利竣工交房。这本该是一个值得庆祝的时刻,然而,更大的困境却悄然降临。开发商冶都集团在工程竣工后,拒不按合同约定和前期承诺办理工程款结算。更为过分的是,同期冶都集团在清丰县开发的另外两个施工项目,均根据市场情况调高了人工价格,而对于申文彬负责的这个项目,竟采用 2008 年的物价定额标准计算 2022 年的工程造价。这种明显的 “双标” 结算行为,让申文彬感到无比愤怒和委屈。在与冶都集团长达一年的艰难协商中,申文彬始终未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资金链在长期的僵持中逐渐断裂,他不仅亏损数千万,还无力支付部分材料款和拖欠 38 名班组长高达 1373 万元的工人工资,彻底陷入了绝境。而这,也成为了他被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导火索,一场关乎他命运的法律风暴就此拉开帷幕。

  庭审交锋:罪与非罪的激辩

  2024 年 6 月 18 日,清丰县检察院一纸起诉书,将申文彬推向了拒执的审判台。检方认为,施工期间永甲置业依时间节点将工程款拨付给置诚清丰公司,后者也将款项转至申文彬及其合伙人账户 。但申文彬却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支出及其他用途,致使无法足额支付 375 名工人总计 1113 万余元工资,导致工人多次集体前往省、市、县信访部门信访,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记者以公民身份旁听了庭审过程,检方认定申文彬有罪的关键依据之一,案涉工程合同暂定价款为 1.1 亿元,而开发商实际支付了 1.43 亿元,检方据此认为开发商已超付工程款。其次,在资金使用方面,检方指出申文彬用 198 万元工程款偿还个人借款,花费 80 万元购买案涉项目房屋,支出 1.98 万元购买保险,甚至套取农民工工资 4.5 万元。此外,清丰县人社局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后,申文彬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资,且认为河南冶都置业有限公司垫付的 1276 万余元工资与申文彬无关,不能减轻其自身责任。基于以上种种,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认为申文彬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面对检方的指控,申文彬在庭审中情绪激动,坚称这是开发商 “蓄意谋划” 的冤案,眼中满是委屈与不甘。他首先对工程款结算问题进行了反驳,强调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为固定单价合同,并非固定总价合同。这意味着最终结算应依据实际工程量、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以及人工成本增加等诸多因素产生的大量应调增费用来确定。按照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工程款也需相应调整。据申文彬估算,整个项目工程量成本约 1.8 亿元,加上合理利润应在 2 亿元左右。因此,申文彬认为,检方仅凭开发商支付金额超过合同暂定价款,就认定已超付工程款,是脱离实际的错误判断。他不仅没拿到应得款项,反而被倒欠巨额债务,根本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对于资金使用问题,申文彬表示,198 万元的借款是工程刚开工时,为维持项目运转所借,每一分钱都用在了工程上。购买房屋是开发商强制要求,不买就不予拨付工程款,不能认定为个人消费。购买保险是银行自动扣除的费用,并非主观意愿支出。至于套取的 4.5 万元资金,是因为开发商不按约定拨款,项目部连基本日常运营都难以为继,为保证工程推进才不得已为之 。申文彬还出示了相关合同与票据,证明用于还款的 198 万元实际用于工程前期的设备租赁与材料采购;开发商的内部邮件指示也证实,他购买房屋确系因开发商以工程款拨付强制要求,迫不得已。银行转账记录和借款合同及债权人证言相互印证,他及其亲属将房产等一切能贷能抵的所获款项,均用于涉案工程的材料采购、工人工资预支等方面,而他也因工程背负了巨额债务 。

  关键证据:合同背后的秘密

  在案件的深入调查过程中,一个关键证据的出现,让整个案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办案机关意外发现了与申文彬所签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工程备案合同》,也就是所谓的 “阴阳合同” 。这一发现犹如一颗重磅炸弹,瞬间在案件审理中掀起波澜。原来,开发商提交给住建部门的《工程备案合同》,与申文彬手中的合同在诸多关键条款上存在差异。申文彬手中的合同,即阴合同,在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等方面的约定,与阳合同大相径庭。

  从合同签订的背景来看,阳合同作为开发商参与招投标及向政府住建部门备案生效的合同,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和备案程序。它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流程,经过公开、公正的程序签订的,旨在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这样才能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确保《招投标法》的有效贯彻实施。而阴合同,往往是在阳合同签订之后,双方私下另行签订的,其目的可能多种多样,在本案中,似乎与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阴阳合同的出现,对案件的走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在工程造价认定方面,阳合同载明签约合同价为 2.1 亿余元,而阴合同的暂定价款仅为 1.1 亿元,两者之间巨大的差距,使得工程造价的认定变得异常复杂。按照阳合同的约定,工程采用定额计价、固定费率形式,这意味着最终的工程造价需要根据实际工程量、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以及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而阴合同的简单约定,显然无法准确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这一差异直接导致了检方与申文彬在工程款是否超付的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检方依据阴合同和开发商的付款情况,认定已超付工程款;而申文彬则认为,根据阳合同和工程的实际情况,他不仅没有拿到应得的款项,反而被倒欠巨额债务。

  从责任归属判断来看,阴阳合同的存在也使得责任认定变得愈发清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阳合同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然而,开发商在实际操作中,却涉嫌利用阴阳合同来逃避自己的责任。如果阳合同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很可能存在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那么真正应当承担 “农民工工资” 履行义务的就不应该是申文彬,而是开发商。

  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开发商这种伪造或变造阴阳合同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建筑商申文彬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诚信基础,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还可能涉及合同诈骗、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陈维国律师告诉记者,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就曾出现过开发商利用阴阳合同逃避税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例如,江苏省宜兴市荆邑山庄开发商同业主签订“阴阳合同”,涉嫌违法避税,被地税部门介入调查;海南省东方市一家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 “阴阳合同” 逃税 594 万,公司及两名股东被判处刑罚 。而在申文彬案中,开发商的行为极有可能也涉嫌刑事犯罪,其故意利用虚假合同来逃避支付工程款,涉嫌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以赖掉应付工程款,存在 “以刑化债” 的嫌疑。

  法理探讨:法律适用的争议

  在申文彬案中,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成为了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从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这一关键要点来看,在申文彬案中,不能仅仅依据开发商支付的款项超过合同暂定价款,就简单认定申文彬有能力支付工资。申文彬坚称,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需根据实际工程量、施工变更等诸多因素进行结算,且施工期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工程款应相应调整 。他不仅没拿到应得款项,反而负债累累,根本无力支付工人工资。从他提供的证据来看,用于还款的 198 万元实际用于工程前期的设备租赁与材料采购;购买房屋是因开发商强制要求,不买就不予拨付工程款;购买保险是银行自动扣除的费用;套取的 4.5 万元资金也是为了维持项目部运营以保证工程推进 。这些情况表明,申文彬并非有能力支付工资却故意不支付,而是确实面临资金困境,缺乏支付能力。

  对于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这一规定,申文彬在面对清丰县人社局下达的责令支付指令书时,立即与开发商就工程款事宜进行沟通,同时向人社局如实说明资金困境,并提交与开发商的协商记录 。他一直与工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告知工资拖欠原因,并承诺尽快解决问题。这说明申文彬并非拒不执行指令,而是因客观因素限制,暂时无法支付工资,其态度和行为是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的,不符合该条文规定的消极拒不支付的情形。

  中国刑警学院一位刑法学专家认为,判断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综合判断支付能力与主观故意两个方面 。在申文彬案中,申文彬在工程结算不明、资金紧张且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显然不符合 “有能力支付” 的情形。同样,在申文彬有合理抗辩理由且积极与各方沟通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检方直接适用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的条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辽宁大学法学院某民商法学专家从相关法律协调角度进行分析后表示,依据《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篇规定,开发商未按约定结算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申文彬有权要求其合理支付。《建筑法》也明确规定,工程款应按时足额支付。在本案中,置诚清丰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有首要责任。申文彬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已尽力支付工资,且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不应单独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检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未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此外,开发商冶都集团垫付的 1000 多万元工资转入公安监管账户后,就该笔资金而言,完全属于冶都集团与申文彬之间的民事关系,无论是置诚清丰公司,还是申文彬,其涉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的犯罪行为已经消灭或中止,继续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显然失当。

  申卓灵告诉记者,申文彬被羁押的 15 个月里,他的家庭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全家十几口人及朋友圈子能募集到的资金几乎全数殆尽,为了支持他的工程事业,抵押的房产也所剩无几,如今都被巨额债务缠身。申文彬的妻子不幸罹患癌症,在如此艰难的处境下,她只能依靠凌晨去早餐店打工来维持生计。

  希望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关注和探讨,能够推动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让法律的天平永远向正义倾斜,让每一个劳动者的辛勤付出都能得到应有的回报。期待着申文彬能早日恢复自有,还自己一个清白,给家人一个交代。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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