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医疗内窥镜企业的“生死六个月”,徐州富兰肯公司厂房将被低价拍卖遭公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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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1600万元的土地和厂房,即将以676.067万元起拍。对于江苏富兰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而言,11月8日不仅是一个日期,更可能是一家在徐州经济开发区经营了二十余年的医疗内窥镜生产企业的生命终结点。 但这家企业并非没有挽救价值,也并非没有法律出路。最高人民法院早已为这类“有发展前景、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留出了制度窗口。问题在于,这个窗口是否会被打开。 一笔断层的贷款,一条断裂的资金链富兰肯公司的困境,有一个清晰的时间线。2017年2月,徐州经开区通知企业拆迁,此后拆迁事宜久拖未决,新建厂房长期停工。 2023年7月,企业以厂房和土地抵押,向徐州建设银行淮西支行申请贷款,资产评估价1600万元,获批额度1200万元。首笔520万元发放后,后续贷款迟迟未能跟上,企业资金链出现断层,医疗产品注册和厂房续建均被迫中断。首笔贷款到期未能偿还,建行诉至泉山区法院,土地和厂房进入拍卖程序,起拍价676.067万元。 这里有一组需要正视的比例:1600万元的资产评估价,676万元的起拍价,520万元的贷款本金。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债权,但拍卖价却不到评估价的半数。如果以这个价格成交,银行债权固然可以清偿,但企业多年积累的土地、厂房和医疗产品注册基础将一并归零,而买受人以不足评估价一半的价格取得资产,其中的差价损失完全由企业承担。 这不是“资不抵债”的必然结局,而是一个资金链暂时断裂、资产价值被严重低估的困境企业面临的典型处境。 最高法的规则:在建工程不是“一拍了之” 201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五条,对在建工程的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查封在建工程后,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强制变价如果会明显贬损财产价值,法院应当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即使和解不成,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完工的,可以暂缓强制变价。 这条规则背后的逻辑并不复杂:半拉子工程拍卖,往往卖不出价;让它续建完成,资产价值才能充分释放,债权人的清偿基础反而更扎实。富兰肯公司的厂房正处于停工待续的状态,医疗产品注册也在等待资金恢复后继续推进——这正是“继续建设才能保值”的情形,而非“彻底没有挽救可能”的情形。 2022年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2025年4月的最新通知再次强调“活封活扣”,区分“失信”与“失能” 一家因拆迁拖延和贷款断层而暂时无法还款、但仍在积极融资的企业,属于“失能”,而非恶意“失信”。 徐州本地不是没有先例。善意文明执行在徐州并非抽象理念,泉山区法院本身就有可查的实践。2020年,泉山法院对贾汪区某医院的基本账户采取“活封”措施,解封账户恢复经营,医院以每月营业额的20%偿还债务。2022年,泉山法院对290家企业完成信用修复,明确“能够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采取‘死封“死扣’措施”,严禁超标查封。云龙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则联合法院,依据徐州中院涉企财产保全操作指引,帮助一家建筑企业完成了徐州首例担保物置换,使企业免于因保全措施陷入停摆。 这些先例说明:在徐州,协调银行同意执行和解、由法院审查暂缓变价,是一条已经走通过的路,而不是没有制度依据的特殊请求。 六个月,需要的是程序上的一个“窗口” 富兰肯公司提出的诉求本身并不复杂:请求协调建设银行淮西支行,给予六个月筹款期,承诺六个月内清偿520万元,并愿意提供相应担保。翻译成法律语言,这就是一份执行和解方案——以担保换取暂缓变价,以时间换取资产价值的恢复空间。六个月,对于建设银行来说,查封的财产丢不了,没有任何损失。但是对于企业来讲,却是生死之局。 但六个月不是无代价的。暂缓期间利息仍在计算,如果和解协议不约定停息或减息,企业六个月后的负担反而更重。因此,协调的关键不仅在于“缓拍”,更在于推动银行在和解框架内对暂缓期利息作出合理安排。同时,1600万资产评估值与520万债权之间的巨大差额,也提出了另一个审查角度:对土地和厂房整体查封拍卖,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问题,能否先行分割登记、将查封范围限缩到与债权额相当的部分。 徐州市企业服务中心此前已经出面协调解决了富兰肯公司的厂房办证问题,说明中心对该企业的困境有持续关注,也具备跨部门协调的实际能力。当前需要的,是把协调的着力点从“办证”推进到“执行和解”:牵头组织建行淮西支行与泉山区法院进行会商,推动银行同意一份附担保的六个月履行方案,由法院依据法发[2019]35号第五条审查暂缓变价的可行性。 人民日报在一篇评论中写道,强制执行“不是不分情况的一刀切”,“避免办一个案子,搞垮一家企业”,对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应多采取“放水养鱼”的措施,而不是“杀鸡取卵”。凤凰网近期一篇深度研判则直言,善意文明执行“本质上是对过往粗放式司法执行的精准纠偏,更是为困境企业“松绑续命’、稳住市场主体的重要法治保障”。 富兰肯公司不是一家没有资产、没有技术、没有产品基础的企业。它有1600万元的评估资产,有医疗内窥镜的生产资质和产品积累,有正在推进的融资安排,也有明确的六个月还款承诺。它缺的是一段时间,和一个愿意在规则框架内给它这段时间的程序决定。 11月8日的拍卖槌一旦落下,676万元成交,企业多年的积累将无法逆转。而在法发[2019]35号第五条已经施行七年、徐州本地已有“活封”先例的背景下,暂缓变价的法律通道是存在的。需要的,是有人推动它从纸面走进这个具体案件的程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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